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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16:32 民航总局网站

  飞行标准司行政职能

  1、制定、修订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所有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企业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

  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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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制定飞行人员机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制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制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7、会同空管部门制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8、管理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和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9、制定、修订民用航空人员(包括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0、掌握飞行安全动态信息,参加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技术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1、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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