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相互持有次级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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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3: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6月23日告诉记者,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是符合国际惯
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结构来看,商业银行一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而其他各类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例相对较低。为了拓宽次级债券发行渠道,降低商业银行发行成本,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过度相互持有、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按照其核心资本的20%设定了限额。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 该办法对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投资人、债券流通和信息披露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办法》 称,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五个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五个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办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一旦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出现破产清偿,则投资人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于持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因此,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由投资人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披露,二是与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有关内容披露,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的约束力。 自去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后,兴业银行率先于去年12月发行了总额为30亿元的次级债。随后,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都相继公布了发行次级债的计划。据悉,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也都递交了发行次级债的申请。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4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