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余先生是否注意到,最近,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进行修改,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后面增加了一句"并给予补偿"。您曾经长期从事土地产权的研究工作,这是不是国家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要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
余世存:实际上,1988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一章中,就规定了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给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一定的补偿。
《经济》:如果按照以往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的提法,就不需要"给予补偿"了。修宪提到征用土地要给予补偿,是否意味着国家首次承认居民对其居住的土地拥有权益?
余世存:修宪建议中的"并给予补偿"后面是没有宾语的,就是说,没有明确指明补偿给谁,按照一般理解,国家没必要给自己补偿,那么补偿的就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现行土地法规是学习香港的土地流转制度制定出来的。
当时,香港因为有一个九七问题,管理香港土地的港英当局实际上不具有对香港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但是香港房地产业非常发达,一些土地权益问题亟待解决,怎么办呢?他们就想出一个办法,叫做土地流转制度,这个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业主拥有的是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他们没有想到这个办法对于处在转型期的内地也非常有用,198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就参考了这个土地流转制度。修订后的土地法规定,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现在,保护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权益进入了宪法,应该算是对这个制度的进一步确认。
《经济》:我们对几个城市中"国家经租房"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采访,相关情况余先生已经有所了解,这次修宪强调保护私人财产,强调要对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补偿,请问余先生,修宪中体现的这种倾向是否会有助于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房地产产权纠纷问题?
余世存:修宪究竟能对你提到的"经租房"等问题起到什么作用,现在还不好判断。宪法是相当粗线条的东西,比如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句执行起来就有很大空间。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在我们国家是有很多教训的。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给予补偿?你们在调查中不是也发现了吗,在公民与政府之间没有一个公平的谈判地位的情况下,补偿很难合理。
《经济》:那么余先生认为要将修宪体现出来的时代进步真正落到实处,最关键的措施是什么?
余世存:这个关键措施,实际上学界已有共识。我听说在中央修宪小组向学术界征求意见时,吴敬琏、江平等前辈学者都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核心是,应该有一套机制,防止出现任何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如果已经存在,就应撤销。
《经济》:有没有更现实、更切近的的其他措施?
余世存:当然,落实保护个人财产这个大政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新闻媒体有很多事情可做。新闻媒体要不忘为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说话,让他们的利益诉求能上达决策者的耳际。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详情请见《经济》杂志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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