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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SARS的法律后遗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5日 10:46 中国经营报

  如今,中国国内的SARS疫情正在明显好转,但疫情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正在不断凸显,据一位上周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律师介绍,在短短数小时的法律咨询业务中竟有十余个电话询问如何处理“非典”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矛盾等问题,而问题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SARS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对于由于疫情所产生的损害,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鉴于此,本期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阐述,结合律师与法官的意见,对SARS遗留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为企业和个人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予以参照和借鉴。

  由于“SARS”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按照不可抗力处理?责任如何承担?

  商家案例:北京某甲和新疆某乙在2002年11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甲应于2003年4月30到某乙处提供一项重要技术服务;2003年4月24日,某甲所住居民楼发现一确诊“非典”病人;4月26日,某甲居住地的卫生部门对该居民楼实施了隔离措施,导致某甲无法按时履约。

  律师观点: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比如战争、罢工、骚乱等,近几年国际流行很盛的新名词———恐怖主义事件也可归入其中)以及某些政府行为(如订立合同之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或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正是基于这一点,各国法律均将其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也正是不可抗力所具有的免责性,才使得其在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面前,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同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考察“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就要件第一项“不能预见”而言,“非典”作为一场突如其来、突然爆发的疫情,其不能预见性显然成立。上述案例中,某甲对于其本人所在的单元楼出现非典病人亦显属不能预见;就要件第二项“不能避免”而言,某甲所在单元楼因出现“非典”病人而被隔离,显然不可避免;就要件第三项“不可克服”而言,某甲对于卫生部门实施的隔离措施而给其造成的履约限制显然也无法克服。

  从以上分析来看,某甲的不可抗力情形显然成立,故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上述案例,“非典”疫情期间,满足不可抗力要件的客观情形肯定存在。但是,是否“非典”疫情就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就不可抗力的首要条件“不能预见”而言,如果一项合同签订于“非典”疫情发生期间,那么所谓不可预见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如果“非典”疫情发生于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则该当事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还需指出的是,即便是不可抗力,亦不意味着合同履行可以免除所有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如果能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以至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如果能够通知而未及时通知,以至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该当事方应当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3)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以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

  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即便某甲因其所住居民楼被卫生部门隔离,而无法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某甲也应当及时告知某乙(同时应要求实施隔离措施的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并向某乙提供),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因隔离措施而导致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比如利用电话或网络为某乙提供技术咨询),否则,该当事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可抗力其本身就是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产物,任何想借助“非典”疫情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其结果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至于合同一方在对方因“非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予展开分析。概括来说,可能的途径主要包括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商议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适时采取不安全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吕峰律师)

  法官观点:有的经营者只要遇到“非典”造成的问题就认为是“不可抗力”,以为就此可以免责,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我国《民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企业应该运用这个法律标准进行甄别和衡量。但是,不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合同一方都应及时向对方告知不能履约的原因,并与对方协商将合同解除或予以变更。

  在对方企业因“非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以运用法律上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即在对方未履行的义务时,可以拒绝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中止自己的履行(除非对方提出相应的担保),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沈李平)

  由于“SARS”期间政府采取的特殊政策如隔离等,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怎么办?

  商家案例:某企业在年初尚未出现“非典”疫情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时值开庭前一天,该原告打来电话称不能参加庭审,原因是企业所在大厦被封隔离,所有的起诉材料、证据原件都在办公室,无法获取,故请求法院延期开庭。还有的情况是,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外地的当事人因故无法进京的、有的是证人因被隔离了无法到庭。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这些情况都属于因故不能参加庭审进行起诉、答辩或作证的情形,在“非典”时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遇到上述情况,都必须及时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当地交通部门、所在地派出所或防疫部门开具的证明等。

  至于因为证据材料无法获取、证人无法到庭等原因,造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无法举证的,当事人也应该同样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沈李平)

  由于“SARS”影响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怎么处理?

  商家案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到期没有履行的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债务人乙所在的公司大楼发现“非典”疑似病人而被隔离,同时导致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受阻,而债务人乙也同时趁机在转移财产,甲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

  法院观点:“SARS”不仅影响到当事人双方合同的正常旅行,同时也影响了一部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具体来说,法院执行工作受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债务人在外省市的案件无法执行。

  二、因减少外出,法院依职权查询和调查债务人财产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案件的执行。

  三、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正常进行,如搜查财务室、对债务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等。

  四、债务人利用这阶段法院执行力度下降的时机,转移优良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五、无法及时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冻结债务人所持有的股票和债券。

  六、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执行和解。

  七、法院面临很大的结案压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法院工作受影响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作用,配合法院的工作;特别是现在强调债权人在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主动搜寻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而不要一味地等待法院依职权去查找财产线索。针对“非典”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几点影响,法院主要由下列几项措施来解决:

  一、对于债务人在外省市的案件,法院原则上应尽量委托外省市法院执行,这在我国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如果在本地有财产,则法院应尽量在一个月内(委托执行的期限)执行该财产,剩余不足部分委托执行。

  二、在特殊时期,债权人应发挥作用,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方面,债权人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包括去工商局、房地局、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以及在债务人处设立“内线”提供线索。在债权人能力不及和相关单位拒绝接待时,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因外出减少,法院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调查函的方式进行调查;遇到债务人财产线索在外省市的情况,可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另外,债权人也可利用互联网进行查找,这种高科技的方式有时是可以获得意外的收获的。

  三、在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减少的情况下,法院可向债务人发放财产申报表,由债务人据实详细填写。该财产申报表项目包括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名称、工商执照号、银行账号、税务账号、分支机构、自有动产不动产情况、对外投资、到期债权及所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该表上明确告知债务人若不如实填写,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对债务人是一种警戒作用。该表是体现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节省了法院和债权人大量时间和精力。如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填写不实或转移财产,则可对债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实践中看,填写财产申报表的方式还是比较有效的。

  四、对于债务人趁特殊时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予以关注,并搜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供,法院可依据证据认定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追回已转移的财产;这在执行实践中是经常采用的。对于利用特殊时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法院应予以最严厉的制裁,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如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等;如情节严重的,则应直接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用最严厉的制裁,才能有效防止利用特殊时期妨碍执行的行为。

  五、因出差受到影响,故不能及时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务人的股票、债券采取措施。如债务人持股数较大,则其情况属于应公开的资料,债权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从法院角度,可向债券交易所直接发函查询、冻结债务人股票和债券,亦可委托当地法院向债券交易所送达查询函或冻结通知书。另外,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的案件,也可到位于北京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在该公司开户的会员均为金融机构,业务内容为国债的交易,交易量较大,故也是该类案件执行的好线索。

  六、在执行和解方面,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行和解为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法院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如一方违约,还可由法院恢复执行。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无法自行和解,需要法院主持时,则法院可通过电话、传真、发函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这与几方坐到一起谈的效果时一样的,有时甚至还能产生更好的结果。这种方式就需要法院执行人员运用执行技巧,把握语言的运用,依据法律,以理服人;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法院这个中间的桥梁而走到一起,达成一致。

  七、对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案件的执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证书,这样可以避免“死案”的产生,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结案压力。有些人把债权凭证理解为变相的法律白条,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债权凭证真正的意义是债权人的权利保障书,相当于一把悬在债务人头上的利剑,证明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力。如债权人在发放债权凭证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申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后,每次执行回的案款均在债权凭证证书上登记,直到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政玉英鲁南)

  律师提示:律师还提醒当事人,不要因“非典”期间的行动不便,而忽视了对以前债权的追索,因为债权一般都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不在有效期间内及时起诉的话,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上,采取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如开庭前测量体温、允许当事人开庭时带口罩、开完庭后及时消毒、委托外地法院对外地当事人进行送达和执行等,需要维护自己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打消顾虑,及时来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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