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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冲破户籍城乡分割 (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 15:14  中国报道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户籍制度的管理仍然很严格。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可以在自理口粮的前提下,在县以下的小集镇落户。这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开始松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水平的迅速提高,在户籍管理上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户口作为一种资源进行买卖的问题,城市扩张中的城中村问题,经济发达的村集体,以村规民约的方式,限制外来人口进入本村落户的问题,以及户口从城市反向向农村流动的问题等。2001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议:“全国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所有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驻户口。”但仍然仅指县以下的小城镇。

  2002年,广东省最先试行在省会级大城市广州市开放户籍制度。其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也进入试点。目前原有的旧户籍制度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但总体框架并没有根本改变。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国家并没有限制不同区域人口的自由流动,没有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据统计,从1954年到1960年,全国人口迁入、迁出的发生率,高达35‰到50‰,绝对数在2000万到3000万之间,而当时城市总人口只有6000万到8000万。就城市的就业来看,当时产业工人只有600多万人,失业人口在400万人左右,而在此期间每年涌入城市的人口高达500万人以上。面对突然出现的人口流动大潮,政府被动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农民进入城镇的文件:

  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盲流”一词由此出现。

  1954年3月,内务部和劳动部发文《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当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通过之前,当时的公安部长罗瑞卿就条例做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劳动力,都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安排,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这段话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城乡分割型户籍制度形成的内在逻辑。

  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户籍管理为手段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行业分割、核算单位分割的多元公有制体系。这一体系内,不仅城乡之间不能自由迁徙,城城之间、乡乡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也不能随意变动。当初的决策并非出于对农村居民的歧视而制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形成。经济学上常用“陷阱”一词来形容一种错误模式选择的必然结果,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就是当时计划经济模式选择后出现了事与愿违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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