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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黎
引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户籍制度的管理仍然很严格。
编者: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截至2008年12月9日,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伴随着780万农民工的提前返乡,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成为2009年中国政府面临的一大考验,和我国几亿农民未来生计与前途紧密相关的户口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有过游猎时期、游牧时期,也有过游农时期,现在我们正处于有别于一般工业化国家的“游工时期”,全国1.4亿农民工处于高度流动状态,但不论如何流动, 都改变不了他们“农业户口”的身份。
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从1953年11月,我国政府全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开始的。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户籍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此后二三十年间,不断有更详细的内容补充,最终形成了在我国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体系。这一体系被普遍批评为是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制度,也被认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虽然多年来要求取消的呼声极为高涨和普遍,但它的形成和改革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户籍严格管理的50年
目前我国城乡户籍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公民从大城市往中、小城市迁移基本自由,小城市往乡镇迁移基本自由,反过来则有十分严格的约束,尤其城乡间的迁徙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1958年的“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
同年4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进一步解释:“农村与农村之间,县城、集镇与县城、集镇之间,省辖以上城市之间的迁移,均应凭迁出地的迁移证件给以登记户口。”
1977年,《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更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户籍政策:“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
这套制度还把户口管理与城市居民的粮油关系死死地绑在一起。此后几十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几乎每年都要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文件。直到1979年,《全国粮食会议纪要》的精神仍然认为,“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控制在1.5‰以内,不得超过。对于粮农转为吃商品粮的菜农,必须严格控制。”同时强调,“解决粮食问题,要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加”。这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户籍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