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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可见 漏洞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1:52 当代金融家杂志

  影响不容小觑

  外资企业利润造假的危害与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扰乱外汇监管秩序。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对于外汇局等监管部门来说仍是一个监管难点。

  一是外汇局并没有全面数据,有多少未付利润或企业“产生”了多少利润不能掌握。

  二是对于通过境内外跨境关联交易产生的虚假利润,由于涉及境外企业,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难以核实其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从而无法监督核算企业利润的真实性,难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对造假行为予以制止或防范。

  三是目前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税务等部门核对外资企业年度利润的主要依据是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企业,不排除个别中介机构唯利是图,配合企业在核算利润时弄虚作假,导致监管部门难辨真伪的情况。

  四是外资企业利润在汇出或处理的时机上完全由企业掌握,外汇局要到企业发生汇兑向外支付后才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系统统计已付利润,但仍不包括未付或未处理利润,监管效能低下。

  此外,由于利润可以造假,并可轻易汇出境外,又不为监管部门所掌握控制,洗钱分子有机可乘,将境内不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汇出境外,加大反洗钱难度。

  -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如前所述,外汇局不掌握完整的利润数据,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境内资金外逃,“利润”集中汇出或购汇付出,将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也会对外汇市场秩序以及

人民币汇率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潜在其他企业逃税及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境内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办法虚增利润,利用处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为集团公司避税(或逃税),那么同时就会存在其他关联企业不正常的亏损。若该关联企业是境内企业,其行为就是做假账逃税、骗税;若该关联企业在境外,意味着外方已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大量汇入外汇,使境内企业收入剧增,创造超常利润。境内企业享受完税收优惠后,外方股东又可以在境内另设新公司,使集团的税收不断优惠下去。而“旧企业”则可通过逃汇等方法使其“亏损”,例如可以通过境内外企业的商品关联交易,商品“高进低出”,造成外汇“多付少收”,将外汇(利润)截留境外。

  -增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外资企业为了获得境内资金融通,也可以通过上述办法实现利润的超常增长,并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上,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这些利润其实是“虚假繁荣”,并不代表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有的甚至掩盖了企业的经营困境,无疑增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还将破坏辖区金融生态建设。

  管理漏洞何在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政策缺失,监管职责不明确。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管理仅限于汇出利润时需提供一些材料,而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形成、利润处置方面却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利润长期游离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由于未明确对应的监管部门,因此,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给外商投资企业编造虚假利润提供了便利。

  -监测手段落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不能及时掌握和监测,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形成、汇出和留置情况的监管处于被动状态。

  -对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监督和管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已完全市场化,而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与协调,原来的行政监管权力被民间机构所利用,造成了管理体制不顺,给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带来了较大的行业风险。

  对策建议

  -加强对财务审计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会计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其业务操作,严惩其中的虚假验资、虚假审计和编制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有效防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道德风险,增强会计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自律意识。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柜面业务经办的检查与监督,防范外汇指定银行违规操作而形成的风险;二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事前审核,外汇局委托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要求办理利润汇出企业的利润形成进行再审计,企业在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利润汇出时,必须提供再审计证明,方可办理利润汇出;三是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的处理规定,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的处理依据、处罚细则等,严厉打击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

  -提高检查能力,加大反洗钱力度。一是要通过审核价格发现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二是要结合反洗钱工作将盈亏变化明显的企业列入可疑范围,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检查力度;三是要借助审计、中介评估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企业的不正常盈利或亏损。

  -加强联合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一方面,要加强外汇、海关、工商以及税务等部门的联动监管,实现信息共享,杜绝经营中的隐瞒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外汇局要重视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采取多角度、多层面的方法打击不法经营者在利润、进出口成本等方面的造假行为。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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