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大改革背景下的大案 谁为高山打开方便之门(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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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1:34 《商务周刊》杂志 | |||||||||
巴塞尔协议下的悖论 在巴塞尔协议中,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称为银行的“三大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
在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案发之后,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罕见地公开评价此案,称中行近期发生的案件金额巨大、损失严重,暴露了中行在经营性分支机构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银监会要求中行举一反三,在权辖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从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寻找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内控意识和内控手段的培训,认真落实各项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1月1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两名前任副行长胡楚寿、于大路的批捕也被媒体披露。检察院方面证实, 两人在2004年6月已被“双规”,同年9月被捕。被捕原因是两人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10亿元国有资金,“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股权变更,最终实现私有化”,变成了个人囊中之物。 事实上,银监会2004年对4家银行总行及其营业部、各省分行和部分二级分行等988个营业性机构进行了“三项业务”后续检查及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全年共查出违规金额5840亿元,比上年增加4072亿元;提出整改意见58247条,比上年增加21847条。 根据相关规定,银监会对银行负有监管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银监会在省一级设有银监局,地一级是银监分局,县一级是办事处,主要的工作职责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四个方面,关注的是存贷比例、资本不足率、不良贷款下降三大问题。具体而言,银监局监管的方式分两种:一是非现场监管,即根据各银行按时上报的报表进行数据分析,并且通过约见谈话、书面警告等方式随时提示风险;二是现场监管,即不定期派工作组检查,进行网点跟踪。不定期,其中一种是针对收到投诉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银行,另一种则是常规检查。 但该外资公司咨询顾问直言:“目前中国银行的会计科目和数据太复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也不一样,让银监局来查也查不明白。”2004年,河松街支行开始同城结算,也就是纳入了人民银行的监控范围内。但高山涉案的这些业务上网也查不出来,只能通过一张张票据查,人手紧张的银监局显然力所不及。 河松街支行案的发生,自然说明负有监管责任的银监部门没有尽到责任。但事实上,正是由于金融业务的膨胀性扩大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鼓励银行本身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了目前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反映了这一把更多责任交给银行本身风险控制的“国际新趋势”。该法引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在中行和建行被确定为股份制试点之时,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具体介绍了两家银行2007年以前应该达到的经营目标责任,即参照国际上前100家大银行平均水平而制定的三类七项指标。第一类是经营绩效指标。一是净资产回报率,两家银行在2005年都要达到0.6以上,到2007年接近国际大银行的平均水平;二是净资本回报率,两家银行2005年要达到11%以上,2007年达到13%以上;三是成本收入比,这个比例将保持在国际上非常好的水准,在35%和45%之间。第二类是资产质量指标,主要指不良贷款率。两家银行在注资和改造结束以后,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都会下降到4%左右。第三类是审慎经营指标。一是资本充足率指标,两家银行今后必须按最近发布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始终保持在8%以上;二是风险集中度指标,到2005年底,两家银行所有的集中度风险不会超过资本净值的10%;三是拨备覆盖率指标,拨备和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将达到60%和80%以上。 很明显,这些目标责任对银行本身提出了严厉的要求。今年2月1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银监会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采取最高责令整顿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监管措施。如果这样,此次存款被盗事件可能会对中国银行产生难以估计的后果。3月1日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也将施行。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并不专门针对某一事件,而是属于银监会原有的风险控制计划之中,重点是监测各银行资产质量,加强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人士对《商务周刊》透露,银监会很快将下发具体细则。 但问题在于,把更多责任交付到银行头上,监管部门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对银行进行处罚,这样的制度固然设计精妙,与国际充分接轨,却可能在中国金融界形成银行“虱多不痒”、监管机构则以制度推诿责任的双输。 这其中的根本问题在于,目标责任制订得再多,惩罚制度再严厉,对银行是否真正能起到作用?据上述外资咨询公司银行业顾问表示,尽管该公司在国外已经广为开展帮助银行业完善内控体系的业务,但在国内还没有进行相关业务的计划,“因为国内银行并不重视这部分,很少有此需求”。 事实上,尽管金融诈骗在美国也是个问题,但是美国金融机构在很多情况下将打击金融诈骗视为维护自身利益,因为诈骗通常令他们付出金钱代价。这些金融机构有大型的内部诈骗调查部门对犯罪指控进行追查。而国内银行不重视,很大程度上在于中国的国有银行缺乏监督其自身行为的动力——因为再严密的制度如果常常因事因地因人而使用,并主要作为惩罚的工具,它必然缺乏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因为除了部分像刘金宝、高山这样的倒霉蛋被绳之以法或不得不逃亡海外,其他人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受损,无论是内控不严还是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都是由政府和全民来买单。 没有什么是容易的。中国总理温家宝曾多次强调,金融机构改革是中国整个经济改革中最为艰巨的任务。在经历了一次次挫折后,我们更应谨记他1年前说过的那句话: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背水一战,是一场输不起的实践,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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