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保险业合资公司栽树 外资伙伴乘凉(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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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5:19 《中国企业家》 | |||||||||
不可避免的独资结局 受制于我国WTO协议规定,外资成立寿险公司必须先采取合资形式。但外资保险集团在与中方股东合资设立寿险公司时,往往要求中方股东在政策许可时,必须或优先向外方股东
这一条款透露出明显的信息:外资保险集团进入中国市场以获取中国保险市场的高增长高利润,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获取中国保险业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信息。合资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便利而暂时搭建的一个平台。 而中方股东,绝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他们在合资伊始就赶上中国寿险业超常规发展,据保险业内专家分析它们中有些企业以获得不菲的财务收益为目的,有的企业则希望把握弥足珍贵的机会,一展进军金融业的抱负。无论如何,这些国企共同的心理欲望都是获得短期利润,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为了完成在任期内的利润考核指标,一旦意识到合资寿险公司亏损期较长,中方股东就需要一个变现渠道。向外方以较高的价格转让股权就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合资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外资在中国的生存本身也将成问题。除了友邦等少数外资企业取得了市场先机,大部分外资还将经历残酷的生存考验。现在,合资公司都还未能摆脱初期亏损的命运。2003年合资寿险公司亏损40,507万元,另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友邦保险在华业务亏损额达到16,481万元。寿险行业本来的规律就是先期必然产生一定的亏损,在成熟市场,寿险业务本身是亏损的,经营寿险取得盈利需要积累多年保费及投资收益。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对外资也仅仅相当于在极具成长性的中国市场进行了一笔风险投资。 绝大部分合资的中方在最初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看到任何投资回报,有限的资本金甚至可能很快就会消磨殆尽,到时中方恐怕会很乐于将手中的股份保本卖出,更何况还可能根据预定的出售价格条款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寿险业务本身漫长的培育期正是外资将合资公司转为独资的最佳机会。同时随着WTO进程,外资也将获得设立独资公司的资格,中资即便不愿意放弃合资股东身份,也可能受到外资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市场上的威胁,因而被迫放弃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在变身独资公司后,外资之间的角力依然会十分激烈,而中资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将大大削弱。 保监会对此一筹莫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有关专家认为,保监会尽力安插进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最终都会几乎颗粒无收地出售股份,外资巨头通过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培育期适应市场后,很可能会对曾经依靠的中方伙伴过河拆桥,开始真正独自启航,并掘取中国寿险市场的更大份额。外界则普遍认定,如今醉心于寿险合资的大国企,注定了难以分享中国寿险业的丰收果实。 对于保监会而言,似乎对外资假手大国企攫取中国寿险市场的野心也束手无策,如今的政策性保护措施不过也是徒劳,与直接放外资寿险巨头入市并无二致。另有专家认为,保监会应该能做的一方面是延缓外资进入的节奏;另一方面,是对内资应该有更大程度的开放和培育。但是,事实却并不如此。例如,目前允许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外股东均可持股50%,而内资保险公司对股东持股反而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率不能超过10%),该专家认为,这便是对内资的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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