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02:38 新京报

  治理“幼托”乱象,须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

  应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包括0-3岁幼托的兜底责任,完善监管措施。

  针对上海某亲子园涉嫌虐待幼儿事件,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9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警方控制了4名工作人员,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入刑,因此,这几名涉嫌虐待幼童的当事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应不止于此。对于这一事件暴露的幼儿托育乱象,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包括0-3岁幼托的兜底责任,并制订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措施。

  事实上,除了3到6岁学前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短板外,0-3岁幼托教育,更面临巨大的供需矛盾。据上海市妇联2017年初的调查,88%的上海户籍家庭需要托育服务,2周岁是这些家庭普遍认为的合适托育年龄,上海有超过10万的2岁儿童需要托育服务,而上海市集办系统与民办系统合计招收幼儿数仅为1.4万名。全国范围看,有托幼需求的孩子高达3000万。

  并且,我国各地现存的托幼机构,除少数有合法经营资质之外,大量处于无照经营状况,质量良莠不齐,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根据上海市妇联的调查,截至2017年初,上海存在的托育服务模式,包括集办托儿所、自负盈亏的公助民办非企业、公办早教指导中心、民办幼儿园的托班、企业自办托育机构、私立进修培训机构和早教中心、家庭式托育点。其中,前三种由政府财政托底或政府场地租用支持,属于合法运营托管服务,而其他的都存在不合规的问题。

  从发达国家举办学前教育的经验看,大多是将0到6岁托幼、学前教育作为一个体系,由政府部门加强投入,建普惠幼儿园和公共托管中心,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托幼机构、幼儿园,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由工商部门或教育部门监管。

  我国也有必要借鉴此类做法,明确政府对托幼教育的投入、保障责任,建立行业标准并完善监管体系。从现实出发,要针对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尤其是托幼教育投入积极性不强,学前教育师资缺口巨大、幼儿园办园机制不明确、学前教育的监管与评价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制订《学前教育法》。

  近年来的两会上,一直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出台《学前教育法》,而2016年年初,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还曾对此专门做出回应称,教育部已完成学前教育法专家建议稿,拟在梳理总结国内地方立法成果和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法律草案。

  十九大报告首度提出“幼有所育”,并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一个重要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学前教育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我国有必要加快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

  □熊丙奇(教育学者)

责任编辑:韩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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