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卖房所得20%征税能否转嫁买方

2013年03月18日 03:2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头条评论

  对近期热议的对卖房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转移给买方,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下,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计征,它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税,是很容易转嫁给买方的。至于能否转嫁给买方,这要看住房市场到底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至于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则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即便法律禁止转移,那买方也可以提高价格啊!

  3月1日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发布备受关注,其中“二手房交易按照增值额20%征收个税”的内容,更是在市场上引发了深刻的影响,不少地区在该政策出台后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量猛增的现象。据分析,交易量猛增是因为交易方怕计征20%的自有住房转让所得后会增加房屋交易成本:买方怕卖方借机提升房价。

  当然,这个20%的规定并非是此次的新政,而是法律中一直有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为何这个规定没有得到重视?因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核实比较困难,因此税务机关一直没有认真贯彻;更重要的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税总局出台了针对无法确定住房原值可按转让额1%-3%简易征收个税的办法,将税法的规定做了变通。

  绝大多数的观察家都认为,近段时间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首先需要承担责任的就是这个恢复20%计征个人所得的规定:正是因为税负成本的增加,从而推动了房价走高。不过,也有人认为转移所得者赋税是不对的,如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之所以要恢复20%的个人所得税,是为了抑制住房市场中的投资、投机群体,齐部长甚至认为,“谁得谁负,得者不负的行为是违规行为”,表示交易税如果转嫁给购房者属于违规。

  姑且不论此观点的对错,齐部长这些言论引发了公众对税负成本负担的重视,即税负到底该由谁承担,为何有人能把本该由他承担的税转交给第三人来承担,这到底是不是“违规”?

  税负该由谁来负担?毫无疑问,当然是法律上规定的纳税主体。不过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办法把这个成本转嫁到其他主体身上,比如商家在把商品卖给你的时候,就力图把它要承担的各种税费包含在商品价格里。当然,它能不能最后得逞,还是要看这个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假设一个同样的产品在A那里卖10元,在B那里卖15元,估计消费者都会选择A而不是B;但是在很多时候,类似产品却有人去买价格更高的那个,这意味着卖高价者成功地榨取了消费者剩余。一句话,税负能否合理转嫁给消费者,得看这个产品是否有竞争力———即包括价格在内的性价比,同时还要看这个产品在市场上是不是可替代的。

  当然,也有人说,税负能否由买方承担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一般来说,直接税很难转移,而间接税容易转移,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很难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就像企业所得税很难转移给其买家,而本该由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总是折合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中由消费者来承担。也正是这个缘故,经济学家华生在其微博上说“所得税难转嫁是经济学常识”。

  从总体上来说,所得税很难转移并不算错,比如说一家企业无法把它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转嫁给其上下游,因为它的所得税是扣除了该企业所有成本费用之后净收入的综合所得。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和企业所得税类似,都是每年在年底的时候按照家庭收支综合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很难将其所得转移给其买家,其转移税负的办法只能是通过做多成本来实现。

  不过,如果据此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很难转嫁,那就大错特错了。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因为它是分类计征。譬如,假设华生教授每年有工资薪金所得,有一次性的稿酬和演讲收入,还有一次性的卖房收入。那么,这些个人所得税是如何缴纳呢?显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计征,和间接税按照交易计征的做法没有丝毫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个人所得税很容易转嫁给对方。对此,朱为群教授有个很精确的总结,“华生可能忘记了,只有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才是真正的直接税,才不会转嫁。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课征的。尤其是,房产转让所得税是基于交易而课征的,存在税负转嫁的机会和可能。在房产供小于求的情况下,与房产交易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就是由买方承担的。”

  对朱教授的说法唯一的补充是,尽管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像间接税一样转嫁给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总是能很成功地被转移给买方:如果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估计这种转嫁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假设市场上有100套房子出售,买家只有10个,那么这些卖主估计都要竞相降价,而不是将纳税成本加在房价里。反之,在中国住房市场还是属于卖方市场的前提下提高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个成本最终必定会体现在房价中,从而成功地转移给买家。

  傅蔚冈(学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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