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观社评】让私权保护照亮中国经济
崔克亮
曾因资本市场并购、“郎顾之争”以及后来被判入狱而名噪一时的企业家顾雏军,终于在2017岁暮的凛冽寒冬中,迎来了他人生中的一缕“春意”——继2017年12月22日在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中胜诉之后,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将再次提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案即是其中之一。
转年之后的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隔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即公布,张文中和顾雏军两案再审合议庭已分别组成。
这可谓是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一年多来,司法部门在落实作为这个“意见”最重要标志的“两个一批”(即“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应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政策的重要进展,也是落实2017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启改革开放历程以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蓬勃发展,围绕民企“原罪”的争论就从未停止,民营企业家动辄从光鲜富豪沦为阶下之囚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人们在声讨“原罪”和贬斥落马企业家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经济高歌猛进年代法律制度的缺失或疏漏,而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小平同志有句名言“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可谓切中肯綮。
时至今日,尽管中国民营经济创造的GDP、税收和民间投资在整体经济中均超过半壁江山,但无论就切实的法治保障,还是普遍的国民心态而言,都难称对民营企业家及其财产权有真正平等的对待。
这样的境况所来有自、根深蒂固。就认识论角度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奉“斗私批修”为圭臬;从实践层面看,中国曾长期践行的计划经济不可能建立在确认“私权神圣”的基石之上。直至中国短缺经济濒临崩溃边缘而不得不通过改革开放更弦易辙,然“穿新鞋走老路”的习惯性思维和行为方式却仍不时露头。
目前,中国已然走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之路,欲使此中国式市场经济沿着良善法治方向演进,不滑入权贵资本主义的泥淖,就必须蹈循经由人类实践往复证明的市场经济赖以健康运行的通识通律。
众所周知,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并正常运行的三大基石。虽有世易时移,但这三大原则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理念——保护所有权、意思自治——却并未改变。
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必须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所谓私权神圣,指社会成员的私权(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权利(力)的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这一核心原则在近现代民法及市场经济中的确立,是基于人类自身对人性认识的深化和拓展。譬如,早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先哲孟子就认识到“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到了18世纪,“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以其两部传世经典《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联袂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完整理论体系。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 诚如其言,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自利亦利他”的人性论基础之上。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深化,中国的最高立法亦与时俱进地对其予以确认,从而使得中国的全球化、法治化、现代化文明进程有了稳定的预期和根本的保障。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体现了依宪执政、与人类主流文明同步的本质要求。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一方面,它确认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2018年伊始,中国法治建设又有了新进展,对企业家“神圣私权”的保护有了新举措。这是一个好兆头。希望这个好兆头能映照中国企业家暨中国经济结出好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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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楚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