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社论|拥有“准权力”的妇联应撤出经营性领域
近日发生在上海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引发关注,其中上海市妇联下属的《现代家庭》杂志社的资质问题和经营行为引发关注,进而对上海市妇联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也引发争议。
按照长宁区教育局的说法,这个由妇联下属杂志社经营的亲子园其实没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牌照,教育局也表态称“妇联是第一责任人”。但有趣的是,上海市妇联同时还是牵头上海当地社区幼儿托管点试点的单位,今年年初其甚至在两会上提出建幼儿公共托管点应对“全面二孩”,相关工作也在推进中。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群众组织,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上海市妇联就是其中之一,属于非政府组织的一种。
《章程》也规定,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这说明妇联正常的运行并不需要额外营收项目才能进行。
而同时,《章程》还规定了“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因此也实际上赋予了妇联拥有经济实体的权利。
根据天眼查显示,从全国妇联到各个地方妇联,不少都参股了各种经济实体,包括了杂志社、出版公司、家庭服务公司、实业开发公司、旅行社、传媒公司、电机制造厂等五花八门的行业。
这虽然从法律上看并无问题。不过在“北京时间”看来,妇联虽然不是法定的行政部门,却由于其地位特殊,实际上拥有一种“准权力”,即可以通过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甚至执法,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影响。那么在全国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这种“准权利”同样应该得到约束。
以上海市妇联为例,既然参与幼儿托管点儿的政策制定并牵头试点工作,那么再由其下属经济实体参与经济牟利就显得有些不妥,让人担心这种“准权力”是否也有寻租空间乃至利益输送的问题,这对于政策的推进和企业的经营都存在干扰,甚至导致公众的猜疑不信任。
因此“北京时间”建议,类似妇联这种拥有“准权力”的社会组织,既然本身是靠政府行政拨款维持,就应该退出经营领域,踏踏实实的协助政府完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执法落实等层面做出贡献;同时将具体的经营项目交还市场,由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来实际经营。
这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分开,有助于整个决策执法过程的透明,也利于通过竞争降低成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那么即便发生了携程亲子园虐童这样的事情,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更清晰,处理起来也会更加有效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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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