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8日10:31 新浪综合

  新车换挡风玻璃不告知 如此“行规”太荒唐!

  来源:南方都市报

  众议苑

  麦嘈(时评人)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州市民史女士在做二手车评估的时候被告知,自己三年前购买的一款宝马MINI轿车,在提车前已有更换挡风玻璃的记录。而当时销售人员却对此只字未提。史女士认为这涉嫌欺诈消费者,涉事经销商承认,售前检测的确因挡风玻璃有瑕疵而进行过更换,但按照“行规”,若售前检测时,维修零部件的价格不超过整车价格的5%,则无义务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能接受,他们愿意按二手市场评估价回收车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行业内相关规定没有列明更换挡风玻璃的告知义务,但协会提倡所有新车瑕疵都需要告知消费者。

  以“行规”来推卸责任、糊弄消费者,这样的事屡见不鲜。有必要问一句,这样的“行规”法律依据何在?是谁制定的?保护谁的利益,又不保护或损害谁的利益?假如用以上几个标准来衡量所谓的“行规”,其荒谬性则暴露无遗。行业自行订立的行规,未经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意,对消费者无效的行规,消费者并无义务遵守。说白了,这样的“行规”,其实质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法律大于行规,若消费者买的是新车,却有维修记录,商家应该如实告知。

  目前看来,商家跟消费者的争议,在于不告知的做法是否属于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对这一行业“通例”之性质的认定,很可能影响后续消费者打官司能获得怎样的补偿。按照经销商的说法,提车之前的新车检查,发现的小毛病小瑕疵,其有“义务”进行修复。说得好像是为消费者着想,才有了“做好事不留名”的“善意隐瞒”逻辑。问题在于,假如更换零件的行为,既不影响车辆质量,又不影响销售,还有啥好隐瞒的呢?商家搬出的理由是,一旦告知,“消费者有想法”,弦外之音是说,换了零件也是新车,都怪消费者心理作用,假如谁都不买这样的车,会令经销商蒙受损失。

  车子摆在4S店,却平白无故出问题,要么是厂家运输途中出了差错,有么是4S店内部管理不善。不去追究问题造成的原因,却把瑕疵产品这烫手山芋抛给消费者,这才是整件事的实质。说消费者心理作用,把“新车”当“折旧车”,这样的说法也不确切———这不是心理作用,消费者蒙受的会是真金白银的损失,每多一次维修记录,转手时报价就会损失多一点。

  只是,整件事我有一点百思不得其解。既然行业协会和商家都表态,新车更换零件属于“生产的延续”,为何还要保留保修维修记录?就好比一辆车在工厂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挡风玻璃坏了裂了,出厂前,厂子里工人给换了一块新玻璃,那么出厂时,依然是“新车”。我估计,正是车辆从厂家到经销商的交接过程中出了问题,变成两家扯皮,谁都不愿负责,才企图瞒天过海,让消费者埋单。此事搬出行规当挡箭牌,实际上厂家商家合谋,转嫁损失,保护私利。假如真为消费者着想,那么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应将更换零件一律视为生产环节,在系统里抹除相关维修记录。要么建立对外公开的数据查询系统(就如房产信息联网,杜绝“一房两售”一样),让查询维修记录成为提车前必须的步骤。

  如果行业协会和商家继续放任此类“行规”,我希望,跟史女士有类似遭遇的车主,都能拿起法律武器,诉讼到底。通过一桩桩个案,来挑战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这么做,还不仅仅是冲着赔偿去(当然赔偿是必须拿的),而是占了便宜还卖乖的霸道态度,实在太气人。为了一口气,也必须将这样的恶心做法、作恶行规告上法庭。另一方面,尽快在法律上明确此类“行规”的性质,也很有必要,有利于消除“模糊地带”,让厂家和商家改善流程和管理,勿要“瞒天过海”做生意,骗得一单是一单。

  茶煲家系列漫画  老唐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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