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在上海与重庆已经试点一年有余,从市场反应来看效果十分有限。如果当前推出的房地产税不是一种公正公平的税收制度,那么其作用必定小于预期。
普遍而言,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下,房地产税同其他财产税一样,是一个国家赋税结构中的三大支柱(还有消费税、所得税)之一。无论是对房地产的投机炒作还是过度需求,房地产税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不过,要征收房地产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科学的估价方法,三是税收征管能力。如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及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分配、征税的减免与优惠对象确立等,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房地产税的开征才能有效进行,并达到开征房地产税所要达到的目标。
所以要开征房地产税就得先对现有的住房进行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住房档案,然后要设计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以此来确定对不同的住房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
此外,不仅现有的二手房市场要成熟,而且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住房价格评估体系等。如果没有这些基础条件,仅仅为了征税而征收,那么这样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能够起到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