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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郑筱萸死刑的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0:27 财经时报

  刘海明 博客

  搜索关键词:郑筱萸 死刑 反腐败

  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出人意料。建国以后,刑上高官,并不少见。被处以死刑的高官,屈指可数: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改革开放后成克杰、胡长清和吴怀忠先后被执行死刑,再有,也许就是郑筱萸了。

  中国《刑法》拒绝废除死刑,自有道理。去年,有人在《南方周末》上撰文,还在替贪官不该判死刑辩护,理由甚是牵强。现在,郑筱萸案被判死刑,也就具有了某些标本意义。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犯罪,当依法惩处。不管是贪污、受贿还是盗窃,涉案金额巨大,当斩。然而,盗窃犯获死刑的多,而

贪污受贿的被处死的则很少。近年来,官员贪污受贿的钱款(含实物),屡破纪录。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充其量也不过是个死缓或者无期。这还仅是法院核实的金额,有没有漏掉的赃款,不得而知。所谓的亿元大案,还只是显性腐败数据,至于由此造成的隐性损失,并未清算。如果显性损失和隐性损失合计起来,一起亿元腐败大案,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翻番应该不成问题。就这,还没将对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的危害统计在内。犯罪事实严重到这般程度,尚且能够苟全性命于世上,对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度而言,显然不合适。

  当年,刘青山、张子善被枪决,就有人觉得冤,理由是他们贪污的钱并不算多,折合人民币不过160万元的样子。不过,这笔钱,在当时可以足足装备5个团;和当代巨贪相比,成克杰和胡长清贪污的钱款也未必最多,他们之所以当斩,与他们当环境有关。

  就贪污受贿而论,郑筱萸的非法所得,法院认定的折合人民币不过649万余元,按照这几年的处置贪官“行情”,按说远“不该”获死罪。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笔者以为,当与一并追究郑案造成的隐性损失有关。

  判决书称,他“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罪过,比649万元人民币更可怕。由此可见,郑筱萸不是死在贪污受贿的数量上,而是死在综合影响上。

  反腐败,须将腐败的隐性损失计算在内,一并清算。郑筱萸被判死刑透露出的信息是,我国的反腐败,开始回归新中国成立伊始时开创的传统了。这正是公众所期许的。

  (作者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文学与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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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照此规定,许多贪官死几次都有余辜,学术界也充斥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死刑对贪官已无威慑力”的呼声,舆论对这种轻判取向很有意见。在腐败难治的情况下,此次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不排除有矫正轻判取向、重启死刑威慑力、“杀鸡骇猴”的警示目的。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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