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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承认地方政府债务大量存在的事实,中央政府要了解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结构和性质,既包括地方政府过去形成的债务存量也包括未来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务增量。这需要为地方政府债务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政府预算核算,还要建立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息管理系统,让中央政府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息。而且,中央政府在正确评级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和未来财政收入能力的基础上,评价地方政府债务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批准地方政府发行债务并决定其发债规模。
第三,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批。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经济过热,控制债务发行总量。中央管理地方债务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以往,我国控制经济过热时过分依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紧缩性财政政策能控制的只是中央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则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债务保持自身财政支出不受影响。通过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并由中央政府实施管理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债务资金投放的合理结构,减少重复建设的问题。
第四,中央政府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地方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对债务的违约风险进行动态和前瞻性的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最大限度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发生。
最后,尽管我国债券市场的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善,但是应该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作为试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挥评级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对地方政府债券的评价和监督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监督机制来约束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和管理。地方政府债券一方面能极大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能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一种更安全的政府类债券,满足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需要。
类承曜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投资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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