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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 23:41  中国经济时报

  统筹兼顾科学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总之,当前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的现实,使住房保障从一开始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平正义的基础,而一旦这种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格局以法律的形式或者合法化地固定下来,纠偏的结果是必然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一问题在当前我国各地积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程中,还没有引起政府应有的足够的重视。

  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回落、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要避免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将保障性住房作为拉动内需的主要手段,而忽视其作为保障的基本功能,盲目扩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二是片面强调鼓励居民的住房消费,而放松对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审查,忽视长效“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再次走1998年以来走过的弯路。

  有学者提出,要“大规模建设中低价住宅以救房市”,笔者认为,中央稳定楼市发展、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政策方向与地方政策的一些政策出发点并不相同。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救市”政策出发点是稳定房价、刺激买房需求、帮助开发商缓解资金压力,而中央政策则是要进一步落实全国住房工作会议中明确要求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切不可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与市场行为混淆,必须以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为基础,统筹兼顾各项社会公共配套改革,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科学把握住房保障工作的进程。

  第一,要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保障比例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住房市场的结构和格局,影响到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和效率的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价格的过高或过低都将影响到科学合理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的形成,影响到全民的财产权和财富的价值。

  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是科学合理、成熟稳定的收入分配格局。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在西方国家“两头”约占总数的30%,而中等收入家庭占60%-70%。合理的住房体系也应该是一定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大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市场商品房的格局,而作为保障的主体应该是低收入群体或者扩大到中低收入群体,并以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为补充。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地确定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和覆盖范围。

  第二,要统筹各项改革事业,科学把握推进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进程。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陆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城市居民低保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水平等。2007年7月,以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先导的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将覆盖约1.2亿人。与此同时,教育均衡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都在快速推进。到“十一五”末,北京、上海等地将实现养老、医疗制度全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等相关待遇标准将大幅提高,文化、体育等公共事业也将得到极大发展。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好解决收入分配、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和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关系,统筹兼顾各项改革的进程,合理确定推进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节奏。收入越低,收入的弹性越小;反之,收入越高,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各地大力建设的“两限房”的供给对象就是一个在不久的将来收入变化迅猛的群体。对于一些财政能力有限的城市及地区,当务之急是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廉租房的建设上,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租金补贴标准,真正把最需要住房保障而收入变化不大的群体的保障工作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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