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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 23:41  中国经济时报

  一是在城镇居民中高、低收入组间收入差距明显,并在继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2007年以来,受食品等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高、低收入组居民的真实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是居民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从整体上看,劳动收入水平偏低,收入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部分国有单位或垄断行业收入不规范,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别过大;对劳动力市场中非国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管理,缺乏相配套的有效监督管理体制,等等。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导致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足,保障标准不高;制度不统一,除城乡分割外,在城镇还存在着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制度差别等;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筹集缺乏强制性约束,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产生了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之间在保障水平上的差距;社会保障不能在地区和城市之间流动。此外,在公共教育制度方面,公共教育公益品质缺失;差别教育政策加剧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的贫富分化。

  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实体现在住房工作中就是“夹心层”问题严重:1.出现了超过廉租房的政策标准、但又不够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主要是低收入家庭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2.出现了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但又不具备现实的购买能力的家庭,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中收入较差的家庭;3.中等收入家庭大多超过了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为此,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1.适当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如北京市和上海市就提出在“十一五”末,将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建设经济租赁房,如厦门和长沙对于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按照比市场价格低的标准租用经济适用房,政府进行补贴;3.建设“两限房”。这些措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的住房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保障层次的增多和范围的扩大,各地政府普遍感到财政压力大。在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厚此薄彼,热心“两限房”的建设而忽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特别是廉租房的实物配给。因为“两限房”挤占的是开发商的利润,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上基本没有减免,增加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则必然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而廉租房则需要地方财政掏出“真金白银”。因此基层地方政府要求中央和省级政府统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呼声很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地2008年、2009年住宅建设计划可以明显看出地方政府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形式上的取向,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拆迁困难、房源不足等种种理由延缓廉租房建设,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廉租房“空转”的现象,其结果是真正急需保障的人群的住房反而得不到落实。

  二是收入标准的“一刀切”带来表面公平下的实际不公平。毫无疑问,当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有效消除了前几年住房消费中经济适用房被高收入阶层购买等社会不公现象,保证了保障性住房真正被低收入阶层和中低收入阶层购买。但这一政策同时也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阶层的细分群体中带来新的不公平,并且将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固化、合法化。

  三是加大了操作的难度和行政成本,一些地方开始滋生腐败的现象。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持续快速增长的长周期,居民收入波动较大,物价上涨较快,房价和租金价格波动较大,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越大,收入格局的变化就会越大。过多的保障层次、过细和过于硬性的收入标准划分,可能造成的结果是: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在不久的将来需要“退出”的数量就越多,同时需要调整“进入”的数量也就会越多,大量的进入群体可能进不去,而需要出去的“出不去”或“不想出去”的情况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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