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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创新与突破 (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2日 14:34  法制日报

  要知道,原来涉及国企改制方面的纠纷案件,法院大多以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而MBO(管理者收购)与外资并购问题则是近些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争论的重点。新法对这些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既让国资能流动起来,又给予其出资人约束甚至须获得政府行政许可的限制。

  第六,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使其有了操作的基础。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鉴于此,新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第六章)。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新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法部分回答了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问题,即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允许亏损之外,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理论上是让其赢利。而国有企业的红利上缴应有信息披露,程序须透明公正。国企红利上缴的规模与用途,新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新法强调,有关预算管理办法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国企上缴红利多用于解决国企自身改革与发展问题,少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之中。

  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虽然它是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进展的一个总结,但同时也打上不少无奈的时代印记,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等,这些都是这部法律的瑕疵与遗憾之处,但是只要把这部新法定位于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那这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我主张《国有资产法》要分步立法、逐渐推进。这部法律仅仅是个起步,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义的《国有资产法》。

  (本文系教育部2006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06JZD0007)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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