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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征收养路费是对公正挑战 有关部门不应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9:08 燕赵都市报

  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现在,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不啻一种对公正的挑战。

  日前,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已经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同时,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之前,北京一律师在10月中旬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新京报》10月30日)

  有法学家指出养路费违法无须讨论,但也有律师人士辩解说:《公路法》中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还是应该按现行的办法实行。这位律师认为:“法律的实施总是有个过程的,但并不能因为具体办法没出台,就不实施。”

  从1999年10月3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公路法》的修改,到如今已整整7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实施办法至今尚处于混沌状态,“费改税”在台前幕后的角力中,一次次习惯性流产。而已经被《公路法》明确的“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模式,就这样悬置,养路费继续活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而且还要延续下去。

  养路费其实是一个庞杂的概念,它包括了交通部门在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拥有的收费权、减免收费的决定权、收费过程中的处罚权、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权。可以说,“养路费”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来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变为利益驱动下的违法冲动与共谋。向车主征收的养路费并未进入国家的公共财政渠道,而是控制在交通部门一家,如此“内循环”很容易导致账外账、小金库等利益部门化、私人化。

  支持养路费继续合法化、合理化的人士之所以理直气壮,是因为其头顶“人民公路人民养”的帽子,这其实是一个错位的认识。掀起“养路费合法与否”讨论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就指出,凡是国家向公众收取的资金,都应该以税收的方式征收,进入公共财政。而公路建设与养护,都属于公共产品的提供,理应由国家公共财政来买单,而不是向某些群体收费来解决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是机动车,所以养路费表面针对的都是过往车辆,但坐在车里的有乘客,因此他们是间接买单者。再推而广之,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银行贷款的出资人是储户(即民众),被征土地属于国有即全体民众所有。广大民众已经为公路建设进行了一期投入,而政府直接财政投入等同于纳税人支出,凭什么要在公路开通后再对民众重复收费呢?

  更值得注意的是,“养路费合法与否”关系到养路费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之前,养路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违法边缘”。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政府要迈向一种积极和民主的公共服务模式,就必须服从于法治高于行政管理的原则。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立法机关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权力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法律援引争议,并且出现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更应遵循司法程序,暂停相关行政行为,等待法庭为其行为“验明正身”。

  现在,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对法律的漠视即挑战公正,笔者呼吁人大和司法机关尽快对养路费争议分别进行释法、依法判决,防止其成为“历史悬案”。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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