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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下发有关通知 12月起征收明年养路费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1:55 新京报
交通部下发有关通知;此前征养路费是否违法存争议 本报讯(记者 刘洋) 昨日记者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同时,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 此前,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违法存在争议。 交通部下发征收通知 今年下半年,一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几年对养路费的征收有悖现行法律。此说法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北京一律师在10月中旬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 据了解,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改,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所以现在继续征收养路费属于违法的行为。这也使得一些车主对于明年养路费的缴纳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 北京市已做好征收准备 但是,日前交通部已经下达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征收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工作。这表明明年全国公路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并没有取消的迹象。 昨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集处的有关人士介绍,他们已经接到交通部下发的有关征收2007年养路费的通知。和往年一样,北京市仍然从12月1日开始征收下一年度的养路费,他们已经开始为明年的养路费征收工作做准备。 据了解,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2号通知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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