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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垄断:三大问题呼唤经济宪法出台(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1:25 中国经济周刊

  控制垄断性并购 防止恶意并购

  反垄断法将使外资并购更规范

  不会对外资并购做特殊规定

  由于认为反垄断法会在更高层面对外资并购作出规制,许多跨国公司对中国将要制定的这部法律给予了特别关注。

  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反垄断法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跨国公司应该明白,反垄断法出台能够为外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反垄断立法专家史际春也认为:“这部法律不会给外资、跨国公司带来伤害。”

  反垄断法不是反对一切外资并购行为,而是要保障一个自由的、有效的经济秩序。据专家介绍,反垄断法不会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作出特殊规定,但会对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进行规制。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目前两类垄断主体主要集中在公用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前者集中在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主要行为有实行价格同盟、维持垄断高价、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后者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网络设备、轮胎、照相机、软包装等行业占据着主要份额,它们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包括价格歧视、倾销、采取侵略性的专利政策,以及大量的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的外资并购等等。

  中国目前共有大约28万家外资企业。从1979年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同时引进了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利用外资取得巨大成绩,对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并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而且来势很猛。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中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联合国贸发会《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月到9月就达到了63.6%。

  中国林业工业协会会长张森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从林业协会的现状看,不用担心被指有垄断行为的存在。因为行业内的前十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还不到30%,行业较分散,不可能会有最低限价等行为。”

  张森林说,欢迎外资进入林业产业,但不希望全行业被外资所控制。他同时表示,期待反垄断法的出台能够有效地遏制外资恶意并购。

  目前外资并购绝大数并无垄断性趋势但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

  据介绍,目前,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已被国际啤酒巨头基本瓜分,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中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中国工程机械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有报道称,某国一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利用中国国企改制对装备制造业进行掠夺式垄断性并购,不但参股、兼并国内一些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还制定了鲸吞中国整个机械制造业的计划。

  跨国公司来华并购企业原是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中国任何时候都欢迎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而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来华并购。

  有投行业人士认为,就目前的外资并购个案和形势看,绝大数并无垄断性趋势,但是,确有一些掌握着高科技和有着资金优势的跨国公司通过垄断性并购,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曾表示,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偏好中国传统产业中的龙头企业,最好能够实现绝对控股,只要公司基本面优良,收购价格不是主要问题。”一位外资机构驻上海代表总结的并购中国企业的三大理念印证了李德水的看法。

  “合资的时候,(外方)就提出要求,5年之内合资企业不赢利。5年耗下来,一旦中方实力不济,他们就提出增资扩股,逐渐获得了控股权。”江苏一家机械设备企业的负责人这样抱怨外资企业的“图谋不轨”,而这种增资扩股其实是外资取得与中国合资企业控股权一种常用方法。

  控制外资垄断性并购

  发达国家都有规定

  对于外国资本的进入,大多数国家都有所控制,或采取反垄断法,或采取特别立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试图垄断本国市场的并购发生。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政府和国会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只是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制止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

  2003年3月13日,有关部门曾联合颁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但这个“暂行规定”不够完备。

  因此,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迫切需要制定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大多数在华跨国公司认为,制定反垄断法证明了中国致力于保护市场竞争,有助于改善中国的经济环境,但也有人指出立法的同时,还应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也有一些跨国公司还担心企业经营活动会否因此受到影响。

  柯达中国公共关系经理田耕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称:“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而被认为缘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的利乐(中国)公司则显得尤为谨慎,利乐公共事务部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看到这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不发表任何评论。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所以也谈不上现在需要对市场行为做出调整。”

  对于反垄断法草案中对经营者集中将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各方都给予了较大关注和争议,特别是申报标准一度还有各种猜测,如此前有媒体称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有可能分为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

  这一标准是本着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又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不影响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的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了解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参与反垄断立法的有关人士说。

  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时,来自通用电气、松下电器、巴斯夫、葛兰素史克等11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的代表,也就此提出意见。

  一位与会外商代表表示,当时针对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定下的3亿元人民币和50亿元人民币标准较严,与当前世界上的并购现状不符。这会造成动辄申报的情况,如此一来许多不必要审查的市场合并行为要进行管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效率。

  “过低的标准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来说,也会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说,这也是上调门槛的原因之一。

  反垄断法是防止外资垄断性并购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宝,欧美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但有专家指出,中国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仅靠一部反垄断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这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外资并购浪潮的最现实选择。

  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涌入美国,大有买下美国之势。可是美国人并没有惊惶,反而督促美国企业在IT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率先取得了突破,进一步巩固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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