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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跃强:我们的农民弟兄是深明大义勇于牺牲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6:32 21世纪经济报道

  与王东京先生商榷

  10月17日贵报第31版发表了一篇题为《关键是落实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的文章,作者王东京先生在论及农民的耕地被不公平征用时表示:“农民本来就不具有对耕地的产权。”我与王先生的观点不一致,我认为农民对耕地有产权。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1949年建国以来,国家始终坚持该法条,数次修宪都没有改变。由于农村集体是由个体农民组成的,因此农民对耕地有间接所有权。只有当出于公益目的而被国家征用时,耕地的所有权才不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因此,农民对耕地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这两项权利也进一步被农民对耕地30年不变的承包政策所加强。

  由于中国耕地少、人口多,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不允许耕地被非公益目的征用而被挪作他用。同理,除非公益目的,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大包大揽转让耕地的;承包耕地的农民也是被限制转让土地的。因此,农民对耕地有间接所有权、完全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在没有政府因公益目的征用下,农民自己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权利(但在受限情况下可以转让经营权和收益权,比如转包)。

  显然,农民对耕地的法律权利是明确的。政府和其它组织非因公益目的和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自定价格要求农民出让耕地的。如果是这样,农民一样有“磨坊主权利”。

  目前,耕地在被征用过程中出现的土地价值被低估、农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发展产生的对土地用途调整的合理要求;部分地方政府与其它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模糊法律关系,强购耕地、谋取不法利益。对于前者,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合法转让途径完全能够合理解决,即使碰到多种难题,也断不至于导致被征地农民因地方政府没有足额补偿而鸣不平。解放战争时期,无数农民将家里仅有的一点家产支援解放军却无怨无悔,说明,我们的农民弟兄是深明大义、勇于牺牲的。导致农民对一些征地不满的原因主要是,某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变相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出于公益目的,这是党和国家政府严禁的。

  读者 顾跃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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