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站在被告席上? 被“黑”的亿安股民讨说法

2001年06月05日 15:10  中国经济时报 

  李庆华/文

  刚过不惑之年的温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自称是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第一个受害者”。1998年12月2日,他在9.1元的价位上买入1万多股当时还叫深锦兴A的亿安科技股票,后又在股价跌至7.4元时补了1000多股,一共持有12200股。但他还没能把股票捂到10元,就被庄家“故意震仓震出来了”。12月27日,温先生以8.4元的价格卖掉了这12200股,损失1万元。根据后来证监会披露的信息和市场人士的分析,1998年10月5日到1999年1月19日是亿安科技庄家建仓阶段,广东四家投资顾问公司在此期间大量买入深锦兴A,其后该股股价一直在8元左右放量震荡,庄家则吸足低价筹码。这其中就包括温先生的12200股。

  今年4月25日,证监会宣布对亿安科技庄家的处罚决定后,温先生对两年前的这笔损失感到不对劲了,“就像赌博一样,对方如果不违规,输了我认,既然判他违规,我就不服气了。”

  有此想法的显然不止温先生一人,与他的名字一道出现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亿安科技索赔股东登记名单上的,已经超出140人。

  亿安科技股东委托律师向股价操纵者提起民事诉讼,开创了一个先例,而此前我国证券市场民事索赔还是一片空白。

  操纵股价理应受罚 股民利益谁来保护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5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后,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是沪深两市第一只站上百元价位的股票。2001年1月,中国证监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并于4月下旬对联手违规炒作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

  证监会调查后查明,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A(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25%,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股价操纵者受重罚大快人心,但问题是,四家公司的违规炒作造成了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接下亿安科技最后一棒的众多中小股民的利益谁来保护?深圳的温先生认为,自己的钱是被违规吃掉的,应该有所补偿,将没收庄家的4.49亿全部收归国库是不合理的。

  没有先例的证券民事索赔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受部分投资者委托,向亿安科技股价操纵者索赔,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

  据该律师事务所亿安科技股东委托律师团首席律师、证券法专家郭锋介绍,证监会公布了对四个庄家的处罚决定后,一些股民分别通过电话等渠道向事务所咨询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和民法有关规定,认为投资者的委托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接受代理准备提起诉讼。后来,发现此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有很大不同,受亿安科技的庄家侵权的投资者较多,涉及到一大批股民。经研究认为,此案靠单个或几个股东委托律师可能在诉讼上存在障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或集团诉讼制度解决。因此,应扩大投资者范围。

  记者翻阅了股民登记资料,厚厚一叠登记表看下来后发现,股民买入亿安科技股票的时间大多集中在2000年下半年,价位多在50-70元上下;另外一部分受损股民则在2001年初股价降至20元左右时买入。

  杭州一位股民是生意人,2000年11月20日,他以54.9元的价格买进近3万股亿安科技,2001年1月,以27.05元的价格卖出其中25000余股,另外4000股以47.80元卖出,损失达74万余元;

  一位股民在2001年2月以95元的买入价购进2400股亿安科技,连续跌停板后,最终于80余元价位割肉出局。他在给事务所的信中说,买入持股是因为“当时听说公司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车项目”,谁知此事纯属子虚乌有;

  东莞证券[微博]一营业部在看到征集委托公告后,来函咨询该为股民准备哪些手续,因为“在这起股票操纵案中,营业部也有部分股民遭受不同程度损失,有些股民闻知贵所代理诉讼,也在咨询有关事宜”;

  据介绍,参加登记的股民遍及20多个省市,南方尤其深圳居多,近几日随着消息的传播上海股民也开始多起来。其中,以中年人居多,一般入市时间较长,对市场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有的股民反复买卖亿安科技,连续做了十几到20次。损失最多的达70多万,也有40万、20万、10万和几万的。最高买入价位是120多元。郭锋认为,这些股民冷静、理性,法律意识较强,希望严格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采访进行期间,不断有股民打进咨询电话,郭锋一一作答,记者听到他对股民说“正在研究美国的做法,中国没有先例”。

  谁该站在被告席上

  中小投资者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细细追究,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监管部门的疏忽,乃至新闻媒介的推波助澜,方方面面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起诉对象?

  据郭锋介绍,此案第一层次的起诉对象将是实施股价操纵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四庄家作为共同被告,连带负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有证据显示亿安科技在四家公司操纵股价期间利用重组和有关题材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部分投资者提出在必要时追加亿安科技股份公司及其负主要责任的董事为被告,这一点取决于有关方面对其发布虚假信息、影响股价行为和操纵股价之间有无连带关系的认定。

  经证监会查明,被告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法第71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郭锋认为,证券法虽未对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具体规定,但由于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证券法是特别法,民法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完全适用于证券法。

  民事赔偿原则优先

  通过诉讼能否为股民挽回损失?有3个理由支持律师团:

  第一,亿安科技庄家操纵股价一案证监会已经查处,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同数额的罚款,此外庄家手里还有77万股,从这个角度看,违法者有清偿能力;

  第二,从案件的可操作性来看,由于证监会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而且经过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并且对违法事实和股民受损害的客观情况已经进行了基本的判定和认定,这就为投资者取证提供了便利,给本案进入诉讼程序提供了有力证据;

  第三,近两年,法律界对投资者民事保护的呼声较高,监管部门对此也很重视,一再组织力量研究民事赔偿问题。最高法院正在研拟证券法的司法解释文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研究如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正在开展的全国人大证券法执法检查中,一个重点事项是证券法实施两年来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亿安科技案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可为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证券执法检查提供案例。郭锋希望,通过此次诉讼,证券类民事诉讼变得普遍起来,成为投资者经常性的行为。

  在证监会已对四家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下,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落实?根据证券法第207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锋认为,法院一旦受理此案,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中止罚款缴纳,并冻结被告在深交所的77万股股票,以保证民事责任的优先落实。

  此案中,原告直接损失的计算是难点。郭锋认为,在股价被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其买卖差价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在股价操纵期间买入股票,在法院判决前尚未卖出的,参照境外法院的做法,应以法院判决前一日的股市收盘价为卖出价格计算高买低卖的价差。

  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郭锋表示,根据境外司法惯例和我国民法理论,证券欺诈行为的举证,原告只需证明欺诈行为和自己损失的存在,至于欺诈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欺诈行为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无需举证。

  郭锋表示,排除外在因素,单就案件本身侵权事实和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证监会对案件的定性,此案100%胜诉。他说,到目前为止,此案未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市场上得到的反应都是支持的。

  监管部门要为投资者撑腰

  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查处过程中,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虽然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但按法律规定仍然要承担两个义务:第一,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显然亿安科技一案即属此列;第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当投资者依法提出民事赔偿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职责的证监会甚至应呼吁和支持投资者进行起诉。美国的监管部门就可以组织或代表投资者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据说证监会尚未就此事表态。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充分暴露了监管部门在监管措施上的不到位,庄家把股价从五、六元做到120元以上,时间长达一年多,技术手段完备的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竟完全没有注意这支股价异动的股票,未向股民进行任何风险提示。

  北京的马先生炒了3年股票,基本上小有盈利,但这回栽在了亿安科技上。他从报纸和股票机上得知,亿安科技属于国家高科技受惠股票,于是在2000年8月分三次购进400股,成本平均在60元上下。这些股票至今还捂在手里,以该股现在的价位,马先生至少损失2万元。不是没想过出手,让他搞不懂的是,证监会公布查处消息时,连续几个跌停板,显示有成交量,卖单却根本打不进去,不知搞什么鬼,“我一看就明白了,大户有消息都跑了,根本没人管我们散户”。仅有3年股龄、信息渠道有限的股民当时看明白的事,监管部门看不明白?马先生去年刚办了病退,栽进去的几万元钱是他30多年的积蓄。为了看病,他还欠下别人2万多元。马先生认为,庄家违规给自己造成了损失,监管部门应负责任。

  郭锋认为,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首要内容是让他们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权利受侵犯时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监管部门应当促成建立这样一种法律解决的途径,不能光罚了就完事。郭锋认为,对监管部门来说,保护投资者在于两方面:一是要让中小投资者与大户一样得到平等信息,逐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近两年证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创造信息获得的均等机会方面显然做得还不够;二是在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投资者受到的损失能够拿回来,而不是仅仅处罚几个违规者把钱收上来交国库。

  此案是我国证券民事索赔第一例,意义不可估量。但据记者与有关专家探讨,对于此类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广泛性的损失,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前景并不被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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