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六一前签署购房合同要加注相关条款

2001年04月22日 10:29  商务早报 

  早报讯 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息传出后,许多消费者纷纷询问,在6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也受新管理办法的约束。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专家。

  北京天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延苓就此称:“在6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是不受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约束的。对于现在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买方可以与开放商进行商谈,争取对现有合同进行修改,将这个办法中有关对购房者有利的条款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加以体现。”

  专家指出,对于马上就要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应该在签订合同时用《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加以规定。如果这种方式不好体现的话,建议在合同里,应该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另外,专家提醒购房者还应特别注意《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杨师)

  附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摘录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摘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批准如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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