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陈初越发自荷兰海牙
前言
2002年2月12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简称前南刑庭)前停了一长串的电视采访车。一些示威者不失时机地打出条幅,要求“米洛舍维奇偿还斯雷本民察 血债”,要求“逮住卡拉季奇”。这一天,前南刑庭正式开始审理米洛舍维奇一案。自2001年6月28日米洛舍维奇被移交前南刑庭以来,本案稍有风吹草动,便引来全世界传媒的关注。而法律界对此案的辩论更是热火朝天。对米洛舍维奇一案的起诉和审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追究一名卸任国家元首的战争罪刑事责任。有人称之为正义事业的进步,亦有人斥之为法律精神的倒退;有人谴责法庭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的产物,亦有人将前南刑庭的成立描述为“国际社会因曾置前南地区战乱于不顾,而引发的良心谴责下的补偿之举”。
记者在荷兰海牙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采访,出席旁听了多场对米氏的审前聆讯会,并倾听了各方人士对此案的意见,深感此案涉及面极其宽广和复杂,可以说,20世纪最敏感的政治、社会、宗教、法律等方面的争端与冲突大都在这场审判中有着种种折射与反映。
这注定是个旷日持久、聚讼纷纭的审判。审判结局究竟如何?米氏留给将来人类历史的形象会是一个搞种族清洗的可耻屠夫,还是一个保卫国家统一的受辱英雄?他将被漫长囚禁,还是无罪释放?这一场审判最终显现的意义,到底是人类公理的胜利,还是政治权力的胜利?但我们正不妨抱着对这些问题的疑惑和兴趣,听听各方法律人士对此的立场和态度,研读这一幅20世纪留下的最复杂、最令人迷惑的大审判图卷。
前南刑庭应当解散?
要提及对米氏的审判,不能不先回顾一下此案的审理机构——前南刑庭的成立原委,并了解各方面对其所下判语。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鉴于在前南斯拉夫发生的形势已经危及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采取行动,通过第827号决议,建立了前南刑庭。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成员都投下了赞成票。前南刑庭连同卢旺达法庭遂成为继二战后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建立的第二批刑事司法机构。
但是前南刑庭自其去年引渡米氏以来,对它的批评之声便一直不绝于耳。主要的指责是称它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主持公义的国际机构,而是更多地沦为政治附庸物,为某些西方大国的利益服务。
“这不是一个值得尊重的真正的法庭,它服务于某些别有用心的政治企图,用以摧毁前南国家主权完整,并掩盖西方(科索沃)战争罪行。”米洛舍维奇国际辩护委员会副主席、加拿大律师Christopher Black声称:“前南刑庭的存在,体现的不是法律的公平,而是对法律的蔑视。”
Black还指出:法庭成立的最初蓝图来源于美国军部,这一现象本身即揭示出法庭作为战争武器的实质。所以,尽管法庭的种种陈述闪烁着“人权”的词藻,但其实它的地位并不超然,它承载着一些大国的政治企图。
Black认为,西方大国为了赢得介入前南事务的“合理性”,并加速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分崩离析,使之成为美国和德国的政治附属,就要降低或打击前南政治领导人的威信,使他们名声扫地,而最有效的办法正是成立一个具有国际地位的法庭,然后把这些领导人一一送上法庭。毕竟,公众总能接受法庭的中立性,即使法庭最后是服务于政治。
Black认为,联合国安理会1993年决议其实将波黑的国内战争“错误定性”,这场战争是由北约组织“部分挑战与控制”,本身即是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其后,联合国决议进一步歪曲了《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意图而成立法庭。而根据《宪章》第1章,“联合国是建立在各成员国主权平等之上”,这一条款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世界人民自治权”的基本保证:国家主权不存,焉谈自治权?而前南刑庭的存在却使一些国家的意志完全凌驾于另一个国家之上,损坏了这一基本原则。在Black看来,前南刑庭不但就其先天的孕育和产生就不合理,连同其成立后的运作模式也大有可议之处——法庭本该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政府之外,但它总是毫不掩饰其与美国的密切联系,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就被称为“法庭之母”。法庭和北约组织还有合作协议。是北约组织,而非联合国部队,成为保护法庭的“宪兵”。而在起诉米洛舍维奇之前,法庭检控官就先与克林顿继而与布莱尔磋商,完全违背了其自称“不受任何一国影响”的中立立场。
Black认为,这一系列问题都显示出,前南刑庭的存在,反映出的只是一种“国际司法的腐败”,前南刑庭没有资格来审判米洛舍维奇,它应当被解散掉。
人权事业的一枚果实?
这真的是一个“腐败的法庭”、一个依据“战胜者”意图成立的法庭吗?
荷兰法学教授kalshoven称上述看法纯属不经之谈。kalshoven系原联合国“前南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原荷兰检察总长。
kalshoven认为,法庭的成立源于国际人权事业的深入和发展,符合国际法自身的发展,也符合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对此,kalshoven做了下述回顾——
虽然1948年以前,国际条例多次强调种族清洗是国际法上所有签署国必须加以预防和惩罚的罪行,1949年《日内瓦公约》再次对防止国家战争罪行做出严格规定,但形形色色目空一切的“武夫政权”完全将这条约视为空文,践踏脚下。武装冲突在国际舞台上屡见不鲜,如印巴战争,两伊战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等等。这些战争“龌龊之极”,民众苦难至深,但始作俑者往往鲜受惩罚。在这方面,拉丁美洲尤其“臭名昭著”,因其战争暴行呈现出一种系统性的“不受惩罚”现象。
对于种种战争暴行,长时间以来,国际社会几乎束手无策,似乎只是局限于联合国和国际红十字会的口头批评,虽然经常出现关于惩罚战争罪行中的领导人的讨论,却一直没有任何行动。
kalshoven认为,这些情况直至1991年才发生了改变。这一年,南斯拉夫开始解体,先是斯洛文尼亚迅速成立,然后是稍长且冲突频繁的克罗地亚战争。战争中出现了大量的平民伤亡,1992年4月,战争暴行在波黑地区达到顶峰,演化为人道主义危机。
在南斯拉夫解体之初,媒体、人权组织、各国政府与联合国便对前南地区的战争局势给予关注,随着对违反人权事件的大量报道,上述机构组织的反应随之变得更为积极,先是呼吁战争各方遵守战争法与战争惯例,继而介入战争调停。最后,在一切调停的努力均告失败的情况下,成立专门国际刑事法庭的呼声才逐渐抬头。
1992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开始搜集前南地区违反人权的情况;1992年10月,它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调查与分析相关情报与资料;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要求该专家委员会上报调查报告。该报告正式指出在联合国安理会或其它机构授权下成立法庭的必要性。该月,安理会决定成立法庭,1993年,前南刑庭成立,它宣布接受审理90年代以来前南地区一切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有必要指出的是,米洛舍维奇领导的南联盟政府亦承认前南刑庭的合法性。
对于前南刑庭成立的意义,Kalshorn教授说:“我个人的工作目标是在法律领域深入国际人权的保护事业。我认为,前南刑庭的成立具有同样的意图与效果,堪称国际司法事业的一大进步。”
那么,为什么那么多“龌龊的战争”发生了,没有成立法庭来追究战争罪行,独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法庭得以成立呢?kalshoven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他指出,确实有许多战争罪行没有进入国际人道主义的关怀视野,没有获得“决定性的关注”,但这一切只能埋怨国际社会,而不是法庭本身。
关于前南刑庭是否具有太多的政治色彩,荷兰霍宁根大学国际刑法教授Gerard Striands谈了一个观点,他指出,法律从来是与政治紧密联系的,国际法庭的每一审判,无疑会有利于某些国家的利益,但不能因其具有政治性,合乎一些国家的政治利益,就否定其进步性和合法性,并臆想法庭是大国附庸,以大国利益为依归。
卸位元首难卸罪责?
审判米氏的目的是为了“抹黑”这位前南国家领导人,以确立多国部队对塞族发动的科索沃战争的合法性、满足美、德等国控制前南地区的政治野心吗?记者了解到,西方社会普遍不这么看。
西方法学界主流是这样评价起诉和逮捕米洛舍维奇对国际社会的意义:
首先是威慑力量的确立——通过对战争责任的曝光,让潜在的战争罪犯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不可能被国际社会所默许与宽囿;
其次是历史记忆的铭刻——所有战争罪行必须通晓于世,让历史与世界人民记住发生过的丑恶事件。不能由于罪行主角矢口否认,冲淡罪行作为事实的存在;
最后是个体责任的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清洗罪实际上都是由一些个体在实施的,他们不能躲在国家这件“抽象的大衣”后来逃避惩罚。这一原则在1946年纽伦堡法庭的审判结论中就得到了描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而不是由一个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对具体的实施罪行的人进行惩罚,国际法的规定才可能被执行。”
那么,是基于怎样的初步证据,使得米洛舍维奇遭到起诉呢?
牛津大学法学教授Paul Williams和Norman Cigar二人合著的《战争罪与个人责任》一书,指出要确定对米氏的起诉是否有确切证据,就要回答以下问题:
——塞族武装与其半军事化组织在波黑和克罗地亚实施了暴行吗?
——米氏对塞族武装组织在上述地区的活动,是否有鼓动之责?
——米氏对塞族武装组织在上述地区的活动,是否有支持之责?
——米氏对塞族武装组织在上述地区的活动,是否有领导之责?
两教授大量援引了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联合国报告、一些国家的政府报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塞尔维亚政府官员、军事人员、半军事人员的公开陈述、南联盟媒体战时报道,最终得出结论为:“南联盟军队、塞尔维亚共和国部队及其半军事化组织有组织、系统地、大规模地实施了战争罪行,而这些部队处于米洛舍维奇的统率之下,米氏应对前南地区战争罪行的产生和实施承担鼓动、支持及领导之责。”
当然,以上只是两名英国学者的研究观点,但显然它代表了西方法学界对此案的主流看法,前南刑庭对米氏的起诉书则阐述更为具体——检察官德尔蓬特在对米氏的起诉书中列出了66条罪状,指控米洛舍维奇自1991年以来在科索沃、克罗地亚和波黑地区犯有“危害人类罪、种族屠杀罪和战争罪”等罪行,其中“科索沃案”5条罪状、“克罗地亚案”32条罪状、“波黑案”29条罪状。罪状总计66条,涉案证人多达800人。
可想而知,案情的复杂性,决定这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漫长审判,保守估计是至少需两年方能审结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肯定还有大量迄今尚未公开的材料会被曝光,大批未公开露面的证人将会登场,成为决定或改变米洛舍维奇命运的一块块砝码。
记者接触到的一些法学研究者都谈到,此案定将出现多种法律观念的剧烈交锋。而问题最终将聚焦于:战争暴行发生了,国家领导人负有怎样的责任?他们分析,米氏将辩称自己的一切作为是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打击恐怖主义,与此同时,他会设法将法庭的一切指控都转化成对其国家和塞族的指控。
有个现象似乎可以作为小小的印证。记者留意到米氏每次出庭之际,都系着南联盟国旗图案的领带。无疑,他是借此表达这样的观念:他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和荣誉,向一个“不公平的法庭”及其背后的“政治势力集团”,进行奋战。
问题是,整个西方世界,究竟有多少人会站在他的一边?
国际人道主义不再说着玩
撇开审判米洛舍维奇一案的国际政治背景不谈,应怎样看待此案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前南刑庭工作的中国法官刘大群给记者做了一番详细的阐述。
记者了解到,中国政府对海牙前南刑庭是采取支持和参与态度的。1993年,在联合国安理会内,中国对前南刑庭的成立投下了赞成票,从当年起,中国政府陆续推荐李浩佩、王铁崖、刘大群三位国内知名法学家,先后接任法庭法官。
刘大群法官指出,审判米氏一案确实值得关注,但国人除了要考察此案复杂的审理过程外,更值得关注其反映出的国际司法观念的变化——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的成立其实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在上个世纪末10年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范围正在扩大,不仅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也适用于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出现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在严重时也可能会遭遇来自国际的干预(如卢旺达的情况)。
——国际人道主义法正从半个世纪前的立法阶段进入到执法阶段,从各国军队的行为守则,变为国际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条文。《日内瓦公约》自1946年制定以来,从没有适用过,现在是第一次在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中适用。对《日内瓦公约》理念的探讨和实践,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在国际法中发展成为既有立法,又有执行机构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得到广泛建立,并发展出较规范的审理原则。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设立国际审判机构对犯下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者进行起诉和审判。但是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没再建立起任何国际审判机构,直到1993年才有了前南国际刑庭。和纽伦堡法庭、东京法庭不同,前南刑庭不是战胜者的法庭,其管辖权也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如只追究个人责任,不追究国家责任;只管辖1991年以来前南境内发生的罪行,不溯及既往;只管辖前南境内发生的罪行,不涉及其它国家内发生的罪行;在审判程序方面更注重对受害人和被告权利的保护,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在处罚方面,前南国际刑庭没有死刑,最大量刑是终身监禁。
刘大群法官指出,这一系列的变化,已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刑法具备更多的现实权威和现实力量,绝非当年的“一纸空文”能比。法庭上,一个普通平民的证词,都有可能改变前任国家元首的命运,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
刘大群法官还向记者谈到几句“题外话”:希望国人在关注“法治中国”事业的同时,也要关注“法治国际”的建立与壮大。中国在“韬光养晦”、积极发展经济和国力的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更多的国际性公益、正义事业,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发挥创见和热情,才能成长为一个值得尊敬的、真正意义的泱泱大国。
后记
可以想见,会有越来越多的指证者来到海牙,站上前南刑庭,与米氏对质。以往的国际政治、国际法的视野里,只有国家力量的存在,而现在,个体生命的价值与作用已越来越得到凸显。
记者注意到,国内不少传媒有着将米氏“英雄化”、同时将前南刑庭“妖魔化”的倾向。但这般扬此抑彼兴许并不恰当——因为固然我们同情米氏当年领导科索沃军民抗击北约空袭,悲愤于中国使馆被炸,但米氏对90年代前南地区客观存在的人道主义危机究竟负有多大责任,这些责任究竟性质如何,在尚未深入相关事实并做出适当分析之前,我们是无资格,也没有必要代替国际法庭做出判断的。有论者指出,在前南刑庭的背后,确实可以看到国家强权施加影响的痕迹,但事情应从正反两面均得到分析:美、德等国在科索沃战争得胜之后,不曾在前南驻军,亦未要求巨额战争赔偿,而是力图借助国际法理力量以定名、解纷,虽有“假仁假义”之嫌,但客观上看,效果确是好的——前南地区的民心基本上得到安定,并没有出现一些评论者所预言的国家崩溃。应当说,“大国意志”诉诸于法庭,较之诉诸于沙场,诉诸于别国领土,体现的无疑仍是历史的进步。
现在最应当关注的是前南刑庭对米氏的审理能否保证真实的公正。记者在前南刑庭看到,审判是完全公开的,任何国家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记者在海牙仅凭个人护照,就申请到了旁听资格。同时,审判还在互联网上做同步播放,世界每一个地区都可在前南刑庭的网站上观看案件的实时直播。在前南地区,居民也可以通过电视同步观看法庭对米洛舍维奇案件的审判。在庭审完两三个小时后,庭上的所有对答都会以文件形式,放在网站上供人浏览与下载。可以说,这是一次几乎完全开放、透明的审理——当然,米洛舍维奇也时常抱怨话筒被法官关闭,以致防弹玻璃后的庭上看客们有时只能看到他开合嘴巴,却不知所云。但法官称之所以关话筒,只因米氏有时话说得太长,有悖法庭审理程序的缘故。
作为亚洲人,作为中国人,在观察审判前南战犯的过程中,记者常常想到,这一审判对于同胞们的另一层意义可能被忽略了。在当年的东京法庭上,战争罪魁——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被草率放过,法庭也没有像今天的前南刑庭这样,花大力气搜集了成千上万名受害平民的真实口述记录,以致于东京审判数十年后,我们不但看不到日本当政者诚实的道歉,反而看到不少日本人大肆为当年的罪徒招魂——马虎、不彻底的审判,遗留下来的当然只能是马虎、不彻底的反省。
米洛舍维奇、卡拉季奇有没有“危害人类”的罪行——因为时间隔得太近,空间隔得太远,记者是无法匆遽判断的,但记者不能不赞赏法庭背后最重要的这一个理念,即:人类不能漠视与健忘任何生命的无辜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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