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边缘化” 代表建言完善金融体系
核心提示:金融如何服务农业一直是“两会”的关注热点。在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背景下,有关代表指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正在趋向“边缘化”,今后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互助金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新华08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刘琳 陈瑜 王橙澄)金融如何服务农业一直是“两会”的关注热点。在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背景下,有关代表指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正在趋向“边缘化”,今后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互助金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些代表认为,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由种植养殖业向众多领域延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市场之需求而生,并在改善农户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对农村金融改革越来越重视,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不过政策落实尚待加强。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应由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合作性金融多部分组成。在此背景下,正规金融,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并存,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趋向“边缘化”。
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提出:2009年至2011年,全国共计划设立16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但截至2012年6月末,经全国36个银监局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逾40家。
张晓山表示,农村资金互助社地位“边缘化”的原因在于定位不明、融资渠道不畅、监管混乱。互助式金融在农村金融中起基础性还是补充性作用一直未有定论。这也导致各方对农村互助式金融的态度并不积极,监管思路不清晰,相关机构发展缓慢。
实际上,通过互助式的合作金融组织让农民“抱团取暖”,是提升农业生产及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础性途径,亦是农村金融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张晓山介绍,由于没有合作金融做依托,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有限。从国外经验看,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国家中甚至处于基础性地位。例如德国的“金字塔”式农村合作银行体系、美国采取农民为股东的资金“内部循环”合作信贷模式,日本则依附“农协”,资金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资金合作社已不是简单地扮演帮农民买种子、化肥的角色,随着农业生产及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未来资金合作社是要将农民的生产、流通、供销、消费联合起来,扶植农产品进城,反哺农业,统筹农村的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合作互助金融组织,除了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地为了满足农民贷款需求也兴办“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而这两种类型的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合理的多途径融资渠道。
目前地方兴办的资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和存款,资金来源匮乏。尽管可以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农民资金互助社实力较弱、抵押担保不足等问题使得其很难在银行获得贷款。“甚至出现去银行贷款,只要有担保,以个人名义可以贷款,以合作社名义却无法贷款的情况”,张晓山说,应该尽快出台大银行向资金互助组织审批发放资金的具体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术君表示,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风险较大,且发展不足,信用较差,所以在大型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
业内人士称,可考虑让财政部门拿出专项担保资金,为资金互助社向大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表示,下一步应继续加大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支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支农能力,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三农”金融支持的激励作用。
除了融资渠道不畅,2012年下半年,江苏等省市频频爆出多起农村地区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事件,引发社会对与农村合作金融风险以及监管的关注。
张晓山认为,目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混乱,且有关监管条例不健全。“有些人办资金互助合作社不是为了社员的共同利益,办社后不想着怎么把大家的钱用于产业发展上,而是看到民间高利贷利息高,就把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贷出去。很多高利贷打着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互助金融为名,进行投机。”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合作互助金融机构应受地方政府监管,但因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多头管理、负责监管的部门人员缺乏专业的手段等原因,农村合作组织成为风险之源。对此,有关代表建议,应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指导意见,明确什么样的合作社能搞资金互助,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社目的是用社员的钱为社员需求服务,而不是简单地为了获取更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