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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披露非公有制主体可投资民航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0:23 新京报

  国内民用航空业投资新法则出炉

  本报讯 (记者 曹阳) 记者29日获悉,原定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通过了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的审议,并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新鲜出炉的投资规定对民航业所涉及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包括航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食生产销售、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投资进行了全方位的开放。

  民航业投资全面开放

  《规定》表示,国航、东航、南航3大航空集团,以及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和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9个重要城市的机场需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外,其他6家地方航空公司和其余国内90家机场均可以成为此次民航投资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而在投资主体方面,《规定》称,民航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而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民营资本,这样便使民航业的投资大门全面敞开。此前持有四川航空集团49%的中外运集团则早早成为投资民航业的先行者。

  对于目前普遍关注的航油垄断,《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并对目前仅有一家航油企业存在的机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即除国内投资主体可以进行投资并控股外,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也可自由投资并控股。

  限制关联投资

  为“推进竞争,推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规定》明确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允许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之外的航空公司。

  而为防止一家航空公司在机场取得垄断性地位,妨碍机场的中立性运营,航空公司在年旅客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上的大中型机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16个计划单列市所在地机场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所在地机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还表示为避免航空公司操纵和控制机场,损害其他航空公司的权利,规定航空公司与机场的高层不得相互兼职。

  机场相互投资未受限制

  《规定》称,“民用运输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投资,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参股”,同时还对航空公司对机场的垄断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记者发现,在该《规定》中并未对机场相互间的投资、购并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至去年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已经先后收购了15家国内机场,其中不乏类似武汉、重庆等省会机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机场业的垄断局面,这已饱受航空公司及业内专家的诟病。但在本《规定》中,首都机场日渐做大的垄断局面并未得以遏制。有专家由此笑称,首都机场如果想收购上海机场和广州机场也是《规定》所允许的。

  而与之相比,海航集团则受到了限制。此前海航集团曾先后收购、控股了海口、三亚、潍坊、宜昌、海拉尔等多个机场,并希望以此拓展自己的旅游支线市场,但《规定》不仅使海航无法涉足目前少数几个炙手可热的旅游机场,同时还使海航要被迫退出已经经营多年的海口、三亚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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