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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法不同影响纳税结果(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14:21  《私人理财》杂志

  第三、第四次发货的存货成本为:

  6.375×(40+30)=446.25(万元)

  销货成本为:

  460+446.25=906.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340-906.25=43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33.75×33%=143.1375(万元)

  看完这四个方法,马如云发现,原来每种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最多的比缴纳最少的要多出145.2-131.34=13.86(万元)!

  郭元英解释道,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发出商品(或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商品的价格趋势与此相反,也就是物价走低,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马如云经营的汽车配件目前价格比较平稳,所以如果选用加权平均法,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就相应减少了。

  不过,郭元英告诉马如云,纳税人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同的,但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在物价上涨时期,先进后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反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期,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因此,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货物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假设该企业200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一年,200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可以享有较多的免税金额。

  至此,马如云方才恍然大悟,同时他对新公司存货采用何种计价方法也打定了主意—汽车配件近几年价格还是比较稳定的,既然新公司所在城市东莞的供求情况与佛山相差不大,当然是选用加权平均法了。

  最后,郭元英提醒道:纳税人在做此项的筹划时,一要注意会计中的一致性原则。二要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即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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