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31日10:1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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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石投资

  减持漏洞被“亡羊补牢”,短期修复市场情绪长期利好价值投资

  [事件]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上交所、深交所发布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设新老划断安排。

  [星石的观点]

  本次减持新规是在2016年1月的减持规定基础上,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减持行为进行了三方面有针对性的补充,严格限制了各类股东的减持行为:1)打补丁:对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离职减持等空白问题进行补充,严防利用监管漏洞“花式减持”;2)扩范围:新规将监管对象由传统的“大股东”扩展为“股东”;3)明细则:新规对各类股东解禁股份的减持时间节点及比例、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引导股东更加透明、有序地减持。

  就市场影响而言,短期来看,由于减持新规不设缓冲期,此举将大大降低近期二级市场解禁后减持对于A股市场流动性的冲击,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新规极大限制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能力,延续了此前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监管导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业绩支撑的大消费和蓝筹股,另外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经历过前期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尤其是在智能硬件、环保、传媒等板块。

  1、减持新规对旧规进行“打补丁、扩范围、明细则”,大大缩小了清仓式减持的可能性。

  首先,减持新规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扩展至大股东、董监高以外的特定股东,全方位严格约束上市公司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的减持行为,填补了过去的监管空白。这意味的即便是持股5%以下的股东,所受的监管也可能与大股东相似,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也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大大降低了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大规模减持的可能。此外,过去大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成为一般股东而逃避减持规定监管,但新规限定了股东“在连续90日内减持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新规直接关闭了股东利用大宗交易、离职减持等方式变相减持的“通道”。

  第二,减持新规对于二级市场退出的比例和时间做出了调整,有利于缓解大规模减持套现给A股市场带来的流动性压力。例如,新规规定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新规出台意味着即将解禁的定增筹码全部退出至少需要2年,极大平滑了减持对于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国泰君安(《最严减持新规出炉,加速定增回归长期价值投资》-2017.5.29)统计结果表明,2017年首发原股东解禁规模达9436亿,同比2016年增长23%,定增股东解禁规模则达到了1.43万亿,同比2016年增长了40.3%。由于减持新规自5月27日起立即实施且不设缓冲期,直接限制了当前新解禁的首发原股东和定增股东的减持行为,“平滑处理”市场解禁压力,资金面压力大大缓解。

  2、减持新规短期内能够缓冲面临解禁减持压力的个股,利于市场情绪修复、维护市场稳定;长期内则有利于引导资金往价值投资的方向转变,利好蓝筹股和具备内生增长能力的股票。

  由于新规将定增筹码的退出周期延长至2年,对大比例参与定增的投资者的退出行为进行了类似于大股东的约束(例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时要求增加减持过程的透明度,将倒逼投资人更为谨慎地选择投资标的,基本面有支撑的蓝筹股和业绩持续向好、盈利与估值匹配的价值股将迎来利好。此外,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在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尤其是在智能硬件、环保、传媒等板块。

  [总结]减持新规填补了大宗交易、离职减持等变相减持的监管空白,将减持监管范围扩大至特定股东,通过限制减持比例和周期增大减持难度,并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透明、有序减持。短期内,新规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平滑解禁对于市场资金面的冲击;长期则将引导市场回归价值投资,利好估值见底的蓝筹、基本面有支撑的大消费,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如智能硬件、环保、传媒等板块)或将受益于减持压力缓解而迎来反弹机会。

  附:“减持新规”新增规定一览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新增监管对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新增交易细则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细化监管对象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新增交易细则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完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限制变相减持

  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资料来源;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星石投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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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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