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私募发产品很无奈 结构化产品并非其所愿

2013年03月13日 01:38  期货日报 

  虽然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年化收益率超过40%,但老于(化名)的投资公司还是没有发行一支阳光化期货理财产品。“关键是我实在不愿意接受必须发行结构化产品的要求。”老于无奈地说。

  随着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信托、基金专户、券商集合理财等都已成为期货私募发行阳光化产品的路径。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募资,并将期货理财法律关系明晰化的资产管理人迅速增加。

  不过,期货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通过各种方式发行的期货理财产品,多为结构化产品,为数不多的管理型产品则要靠资产管理人自行完成资金募集。

  结构化产品的投资人分优先投资人和劣后投资人。优先投资人基本不承担风险,甚至保证一定收益,在产品实现盈利后分享较低收益。劣后投资人承担较大风险,当产品盈利时,可分得较高收益。

  据记者了解,在多数已发行的结构化期货理财产品中,通常有10%—20%的资金是资产管理人出资作为劣后资金,以确保优先资金不出现任何损失。

  “这种结构化产品,有使公司资产化为乌有的风险。”老于告诉记者,他的公司采用的是低杠杆交易策略,与其通过发行产品募资提高杠杆,倒不如自行提高交易杠杆实现高收益。

  老于进一步分析说,发行结构化产品,如果不幸碰到与自身策略不适合的行情,若资产缩水20%,就达到了清盘条件,这时公司自有资金可能亏得一干二净。“若全是自己的钱,哪怕亏损50%,也还有东山再起的资本”。

  作为常年在资本市场打拼的交易者,老于认为,以往业绩并不能成为今后盈利的保证。特别是在期货市场,资金回撤有时候并不一定能够按照计划完成。“所以,完全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资金损失是不公平的”。

  但是,目前市场对期货理财产品的接受度还不高,结构化后的收益保证可为这些期货理财产品发行“加分”。

  不久前,国内有一款含有期货投资的理财产品销售遇冷。而在发行人调整产品结构,确保投资者一定收益后,该产品在两周内便售罄了。该产品发行人告诉记者,期货资产管理人还未能在财富管理市场形成自己的特色,树立起自己的品牌,期货投资自身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也让许多投资人退避三舍。“所以,现阶段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塑造期货理财品牌,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不过,这位发行人表示,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差异化需求以及对不同风险偏好理财产品的配置需求都会逐渐显现出来,衍生品理财产品的逐渐丰富,将使投资者对期货理财产品更加熟悉。“这些变化正缓慢而稳步地进行着,相信未来管理型期货理财产品将和结构化产品一样,成为投资者重要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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