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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炒股资金缩水谁担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3:3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克诚 通讯员 徐欢欢 委托他人炒股,并且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委托人保证资金不缩水,若出现亏本由其负责赔偿。不料出现亏损后,被委托人违背当初承诺,不愿赔偿。日前,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期“委托炒股纠纷案”,认定被告(被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违背承诺不赔偿 2006年4月,苏州市民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城的刘某。刘某数次对陈先生称,他自己在股市赚了一笔钱,现在股市行情正好,希望陈能够提供资金支持炒股,赚取的钱扣除利息后,一人一半。在刘某的不断游说下,陈先生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由陈委托刘某炒股,刘某保证资金不缩水,若亏本由刘某负责赔偿。短期操作,资金试用期限为20天。 随后,陈某便以妻子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设了证券账户,存入60万元本金,并将账号及密码告知了刘某,由刘某进行证券交易。 在第一次20天周期内,刘某称已有盈余,并及时将本金及4000元盈余打到了陈某妻子的账户上。 不料在第二次的20天周期内,刘某只返还了26万余元。陈先生数次催讨,刘某才先后分3次共返还了22万余元,并称股市形势十分好,要求延期至9月底前再返还其余的。根据证券经营部的对账单反映,2006年5月19日至11月7日期间,该证券账户进行了频繁的证券交易。期间,陈某的资金亏损合计为111845.6元。 可是,对因炒股造成的资金损失,刘某却违背当初承诺,不愿赔偿。故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本金11万余元。 法院支持赔偿 经审理后,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股票交易具有风险性,被告自愿代理原告炒股,并承诺承担股票亏损的风险。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将证券账户和资金交给被告操作,被告亦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资金不缩水。现被告在代理证券交易中出现亏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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