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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他人账户炒股遭索赔 赔偿账户所有者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5:2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李剑英) 市民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朋友姚某的股票账户违规炒股并给姚某造成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姚某经济损失10万元。

  2006年12月4日,姚某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2月14日至2005年1月11日期间,张某未经许可私自操作买卖姚某在泰阳证券公司控制账号上的股票,共造成姚某经济损失30万元。为此,张某写下欠条,答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还清欠款,但经姚某多次催要,张某拒付。

  张某辩称,姚某曾同意其借用姚某账户内资金进行炒股,承诺赚钱给提成,赔钱不用赔,并告知了

证券账户和密码。2004年12月20日前后,经姚某同意,其用姚某证券账户和密码购得
股票
。2005年1月10日,姚某见该股票未获利即将该股票抛售。后姚某胁迫其写下虚假“事实经过”和“欠条”。此后,姚某多次雇用讨债公司人员要钱,其在威逼之下已偿还了姚某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两份打印的“事实经过”上签名,并向姚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证明张某系在未经姚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姚某名下的股票账户进行违规操作,造成姚某的股票损失。张某应当依据欠条中的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且张某在书写“事实经过”及“欠条”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张某对“事实经过”及“欠条”的确认。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张某给付姚某欠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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