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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售后包租多陷阱 既无租金又难自营(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11:33 《私人理财》杂志

  案例2:既无租金收益,又难自己经营

  2004年,深圳市市民倪女士受广告吸引,相中了一套正在开发建设的产权式商铺。售楼小姐告诉她买下产权后,可以自己开店做生意,也可以委托开发商出租,获取丰厚的租金收益,这让倪女士动了心,便付了10万元定金,订了一套价值450万元的商铺。在正式签合同时,售楼小姐告诉她开发商为了使将来的招商更为成功,也为了保护买房人获得丰厚回报,特地聘请了一家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商铺的统一推广和租赁业务,因此让倪女士在签署商铺买卖协议的同时,又让她签署了一份委托某经营管理公司出租该商铺的协议。尽管倪女士稍有疑虑,但想到开发商这样考虑也的确是为买房人利益着想,毕竟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比开发商更善于宣传推广,便签了两份合同,付了首付,后来又办好了银行贷款手续。

  2005年10月,

开发商交了房,告知倪女士经营管理公司等多数买房人办好验收手续便会开始招商出租工作。但到了2005年底,倪女士还看不到招商出租的迹象。倪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解释说等春节过后便会正式展开。这样一直拖到2006年4月,还是不见经营管理公司有招租的动作,倪女士再也坐不住了,又去找开发商。这时开发商售楼处只剩下两三位办理验房手续的业务员,说他们只管卖房子,商铺招租、出租的事应当去找经营管理公司。

  这时倪女士顿感不妙,就去找设在售楼处一角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说由于种种原因,招租很不理想,让倪女士再等等,或是自己开店经营。倪女士想到退房,但开发商说他们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商铺已经验收交接,退房是不可能的。面对无租金收益,又无法自己经营,还要还银行不菲的利息的局面,倪女士深感后悔和无奈,但是也只能自吞“苦果”。

  律师点评:

  本案中倪女士碰到的问题在于,其虽然与开发商推荐的经营管理公司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但是对于受托经营管理公司如何进行招租、租金收益的标准、收益是否保底及招租未达到预定目标时委托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方面未作任何约定。倪女士曾提出让经营管理公司赔偿租金收益损失,但经营管理公司推说他们只是受买房人之委托进行招租、出租工作,如有损失也是由委托人即买房人承担,再说他们也未收过委托人的费用。所以,倪女士的请求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商铺投资者投资售后包租商铺时既要考虑商铺本身的品质,也要考察受托方的经营能力和保底收益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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