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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作用引发多国停征 香港百年遗产税寿终(图)(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09:59 北京现代商报

  内地开征遗产税时机不成熟

  从我国内地目前税改的进程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还处于讨论阶段,增值税转型还仅在少数地区试点,而个税改革又仅是迈出了提高起征点这一小步,所以遗产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遗产税的开征在我国内地提出了多年,也争论了多年。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当年,国税总局还专门委托了有关专家设计遗产税征收条例。2004年,参与设计遗产税相关方案的人士透露,遗产税征收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随后社会各界对于遗产税是否应该征收的探讨日渐激烈。

  不过就在香港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刚刚获得通过后,高层却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2005年11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正式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也只字未提。

  多数专家认为,我国内地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并不成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内地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也认为,一方面面对着国际上的巨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内地法律体系上缺乏对于财产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边界不能确定。中国内地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之下,遗产税出台恐怕缺乏依据。同时从规范人的收入行为角度看,其他税种也能够起到相同作用。可以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代替调节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与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表示,“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谢贤星则预计,我国内地开征遗产税在10至15年内的可能性都不大。“其实,一般人根本无需为遗产税困扰!”谢贤星教授强调,时下一些人发表的所谓起征点、免征额,无论是80万元、60万元还是20万元,都不太符合遗产税的原则。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是很高的,主要针对真正的“富人”。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

  取消遗产税

  鼓励港人在港投资信心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认为,香港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为了拉动香港的投资增长。他指出,由于有遗产税的限制,不少富人纷纷在香港以外的避税港投资。香港这些年虽然投资环境还不错,但投资动力也不是很足,这种投资的缺乏造成香港经济缺乏活力。所以这次取消遗产税,主要还是鼓励港人在港投资的信心。

  他指出,通过取消遗产税,可以稳定富人的投资行为,并且有利于对香港经济的拉动。他说,因为毕竟经济发展的核心还是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的信心是来自各方面的,而政府的态度又尤为重要。政府鼓励还是不鼓励,通过其制定的税收政策就能够反映出一二。所以这次取消遗产税的意图非常明确。并且,刘桓认为香港政府取消遗产税非常有远见。

  商报链接

  遗产税在内地

  遗产税在我国内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尽管目前内地学界对于是否开征遗产税颇有争议,但实际上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我国内地就曾经征收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改革开放后,我国内地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又“浮”出了水面。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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