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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听证会上午时段实录(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1:27 新浪财经

  (2005-09-27 10:28:49)

  [陈庆锋]:

  此外,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征收,
便于国家统一管理。同时,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在欠发达地区,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对此问题,我个人认为,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西方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实际上,无论是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也会有人说太低了,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

  (2005-09-27 10:29:47)

  [杨景宇]:

  下面请

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发言。请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吴志才同志作准备。

  (2005-09-27 10:31:21)

  [杨斌]:

  我的具体意见是维持现有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明年开始实行指数化,同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5%的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0-500转变为0-4000元,废除对外籍人士的附加扣除,实现减除费用标准的内外并轨。

  其理由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征税门槛)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数额应当有一个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法理。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即个人所得税功能所决定的扣除额决定原则。如果像1980年或1993年立法时那样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对高收入者甚至特高收入者的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应当定得很高,征税范围只能包括特别高的收入阶层,起码应当与针对外籍人士的4000元扣除额拉平,当时每月800元的扣除额,虽然叫做费用扣除但实际上不是费用扣除,是一个征税的门槛,当时每月生活费用达到800元的人很少。国家发展到今天,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相对普遍课征的税种,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地方第二大税种,承担着重要的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财政性税种,承担财政收入功能和一定调节作用,那么这样功能定位情况下,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回归其本来面目。

  (2005-09-27 10:32:17)

  [杨斌]:

  (二)综合费用扣除是属于生计扣除范畴,就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作用,从税务行政讲,就是减少应纳税额微不足道或应纳税额低于征收费用的纳税人数目;从纳税人负担能力上讲,就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减除费用标准(生计扣除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而不能以职工平均工资或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基础。例如美国2004年单身申报的标准扣除全年为4850美元,但美国平均工资3-4万美元。

  (2005-09-27 10:33:13)

  [杨斌]:

  (三)如何确定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阶层(即社会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以往立法只考虑城市居民。但是,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城市居民所得税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个共和国中,农民也是主人。我们要从二元的立法、治国观念中解脱出来,真正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将农民考虑到立法实践中,将他们作为个人。那么,考虑中国目前最低生活费用,不能只在城市里找,应当考虑全国的情况。因此,研究中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出发点应当是一般农户(不是特困户或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结合城市一般家庭(排除困难户和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再考虑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即既考虑财政收入,又作为收入调节手段)。具体计算时,可以按照《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分阶层〔分别农村和城市,分为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最高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乘以就业者(劳动力)平均赡养家庭成员数量(城市近似为2人、农村按3人),除以12,就可以得出每个阶层的减除费用标准。

  我认为目前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800元,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以上家庭。排除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以下家庭和一般农户,广大纳税人均有纳税能力,符合公平原则;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在目前各地实际减除标准高于800元情况下,为了减轻法律实施的难度,建议开始实行指数化,同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5%的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从0-500转变为0-4000元,废除对外籍人士的附加扣除,实现减除费用标准的内外并轨。这样多数人按5%税率课税,一方面纳税不心疼,不会因为减除费用标准的实际降低而增加过重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可便利源泉扣缴,节约征税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避免造成违法,各地擅自提高标准,不仅不受处罚,而且还受鼓励的现象发生。

  (2005-09-27 10:33:48)

  [杨景宇]:

  下面请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吴志才同志发言,请山东省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张玉霞作准备。

  (2005-09-27 10:35:17)

  [吴志才]:

  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每月1500元作为扣除额较低,建议调到2000元。

  本人是农民工,个人收入1500元/月左右。来自重庆。以我为例,每月的生活支出情况为:房租150元、伙食费360元、通信费70元、交通费35元、衣物85元、交际费200元、其它100元,共计1000元左右。这是我单身的支出。

  (2005-09-27 10:35:41)

  [吴志才]:

  在西部较发达城市重庆,每月1000元的生活支出是非常平常的。按每月1500元收入计算,去掉生活开支仅余500左右,而仅余的500元里面还有医疗、住房、子女上学,父母和自己的养老等将来必备的开支,与全国其它城市相同的是农民工在这里仍然处于社会低层,在生活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它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因为在私营企业里面,企业主都没有为生产一线的职工购买任何福利方面的保险和发放其它方面的福利待遇,员工只能通过加强自己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自己的工资收入。

  (2005-09-27 10:36:21)

  [吴志才]:

  目前在全国出生在6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的农村居民,由于当时受出农村贫穷和后来大学并轨的影响,而被迫走入社会的农民工,在全国普遍存在且占据相当大的群体,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矿山开采、工厂中的特殊岗位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他们受生活所迫,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让自己超负荷的工作,每月收入也可以达到1500—2500元,但是他们的生活状况却令人心寒。据了解,他们吃的三餐大部分是以廉价蔬菜为主的,且大部分是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烹制。而他们的住宿是在又脏、又潮湿的工地,用废纸箱和烂麻布当床,更不用说什么福利待遇;在与他们的简单交谈中发现,他们的情感生活非常单调,就是为家而工作。而大部份农民工希望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且表示在有时间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愿意参加社会活动。从上面调查中不难发现,农民工看似收入在增长,却过着艰苦的生活,而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工虽然在城里工作,但与城里的居民相比缺少劳动保障和家的感觉。因此在农民工利益无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照顾,让他们更好的安居乐业。让这部分人减少社会压力,从而调动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这也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2005-09-27 10:36:45)

  [吴志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人口贫富悬殊距离加大,因此为防止不和谐因素出现,应该充分利用好这次个税改革的机会来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农民工不仅是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群体,所以可适当倾斜,这也符合国家重视“三农”的大政方针。同时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GDP的增加在快速增长,希望本着以人为本,充分为弱势群体着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

  (2005-09-27 10:37:36)

  [吴志才]:

  我这里再讲一下个人的观点,我们刚才谈到从1500元调高以后,可能对高收入者不公平。这里讲的公平要看怎么看,比如现在的高收入者,我觉得应该认为三分人力、七分收益。这七分收益大部分是靠农民工在城市里创造的价值,应该是完全受益的。

  (2005-09-27 10:39:02)

  [杨景宇]:

  下面请山东省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张玉霞同志发言,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同志准备。

  (2005-09-27 10:39:44)

  [张玉霞]:

  大家好!我个人赞成采用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该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1.应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好的税制应是尽量简化的。个税费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地区间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及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平税收环境的创造。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2. 1500元标准是合理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现状并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为确保收入分配基本公平及社会大局稳定,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幅度不宜太大。 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当前我国职工人均收入及生计费用。04年人均月收入为1400元。据预测: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生计费用开支总额不到1200元,到2009年才将上升到1551.17元。另外,加上约为270元的“四金”优惠,1500元的标准实际相当于1500+270=1770元,因此该标准不但不低,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据社会调查显示,67%的受调查者的费用扣除额意愿在1600元到2000元之间。因此,1500元的标准与纳税人所认同的标准基本一致,并与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现执行的实际标准接近。

  (2005-09-27 10:40:08)

  [张玉霞]:

  二、该标准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 。个税收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税源。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正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转变,个税的重要性迅速提高,目前已跃居第四大税种。2002至2004年,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平均为一半左右。专家测算个税费用扣除额调至1500元,将损失200亿元的财政收入,虽在承受范围内,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状况仍不乐观,过高的费用扣除将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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