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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听证会上午时段实录(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1:27 新浪财经

  第三、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从额度控制的角度上说基本上等同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来论证和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最具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来论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适当。首先,统计数据的人均消费支出应当只是直接消费支出,对人们因未来收入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做出的消费准备(比如
城镇职工因购买房屋、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原因进行储蓄)没有量化计量,基础数据不够全面。其次,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只适宜论证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的绝对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的扣减额度由于其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们不能够推断出能够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减额度就一定是合理的。

  (2005-09-27 10:14:59)

  [宋景昌]:

  第四、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不能够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测算,估计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8068元,工资指数为1.1344;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14530元,消费支出指数为1.0809。

  利用以上数据分析,2005年 50%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6元,基本上等同现阶段初步确定的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显然,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标准无法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同时,以上测算还没有考虑法律的长期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滞后影响。因此该标准额度应当在现初步确定1500元的基础上做大幅度的调整提高。

  比较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8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该标准是当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85倍,但其仅仅经过了短短的12年时间,就远远落后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考虑当时职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数偏小,现在职工的收入水平较高、基数较大,可以适当降低预留发展空间,但也应当留有起码100%的发展余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连续和相对稳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以3000元左右为宜。换一个角度分析,以前述数据为基础并假定工资以及消费增长幅度平稳不变。可以测算出,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将在5年左右低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在12年左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也就是说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稳定期间,基本保证了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测算,1500元的标准不具有相应的稳定期间,没有合理性。以上,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2005-09-27 10:17:02)

  [杨景宇]:

  下面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发言,请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作准备。

  (2005-09-27 10:18:17)

  [鲁兰桂]:

  各位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下面我作陈述发言。我们的意见是: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并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扣除费用标准。理由有三:

  (2005-09-27 10:19:16)

  [鲁兰桂]:

  第一,提高扣除标准,是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虽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2004年全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4年增长了67%,广东的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从广东近几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实际看,执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因此,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广东全省平均基本生计支出的实际。

  第二,提高扣除标准,是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分配职能统一的举措。一是从征税对象上看,将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据抽样调查,2005年8月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占80%,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把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重将降低到38%,降低42个百分点。二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将实现“两个提高”。即中高收入者纳税人比重将由20%提高到62%;中高收入者纳税额比重也将相应提高,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三是从收入的影响程度看,为财政可承受的程度范围内。实施新扣除标准后,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8%。广东将减少20亿元左右,占广东税收收入的0.7%。均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计标准的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计支出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的不公。

  (2005-09-27 10:20:24)

  [鲁兰桂]:

  抽样调查显示,广州市2005年上半年

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4350元,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如果按一个家庭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分期付款15年计算,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2959元,而在梅州市,每月只需712元,广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又如子女上幼儿园和上小学,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分别要600元和200元,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以上两项支出,广州市分别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这种现象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同样存在。对这个问题,近几年广东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均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从国际惯例来看,欧美国家也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既然确定扣除标准以生计必须支出为基准,而生计支出又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差距,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差距,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真正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因此,建议授权省一级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在工资、薪金1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

  (2005-09-27 10:21:28)

  [杨景宇]:

  下面请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同志发言,请亚特蓝斯(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同志准备。

  (2005-09-27 10:22:00)

  [郭贵林]:

  我个人观点,减除费用偏低,在15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800—2000元。支持我的观点理由有两点:1、前瞻性不足。2、照顾农民工农轮工实际生活费用偏低的问题。关于前瞻性不足有三个比较来说明。

  (2005-09-27 10:22:24)

  [郭贵林]:

  1、1993年工资超过800元/月的只占1%,现今超过1500元/月工资的远不只1%的水平。与此对比,明显没有前瞻性。因个税全面修订尚不成熟。2、消费支出。国统局:去年为1143元,此为1500元减除费用的主要依据,表明有前瞻性,主要说的是负担率的问题。3、专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的分析则是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按照当时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应与现在的8000元相当,至于这点用什么标准词语表述我说不来,也明显地表明了,没有前瞻性,而减除费用低。用以上三项支持第一点前瞻性的问题。

  二、费用调高。照顾农民工、农轮工的实际情况。我是从煤炭企业来的,想说的是这部分人的实际情况,轧焦一线大部分是农轮工,具体比例多大我没有资料,但肯定的是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又有一个较大的比例,是他们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1人上班负担3—4口人的实际生活费用,照顾了这部分实际收入情况,也体现了这提高减除费用的根本目的:中低收入者,这群人现在都实际生活在城市,他们是一群城不城,乡不乡流浪群体,相对费用又在增大,让这样困难的群体负担更多的税负,说明费用确系偏高,如能提高,减下来的税费确确实实是在增加他们的收入。

  (2005-09-27 10:25:58)

  [郭贵林]:

  建议:1、将修正案(草案)中1500元的减除费用提高到1800元—2000元。2、将税法中第一纳税级别的500元拉长至1000元,税率降低为3%,或者是在第一纳税级别前在增加一个级别,纳税额还是1000元,税率还是3%,现行的税率级别依次后移。我是一名普通的轧矿职工,又是一名基层代扣税的直接操作人员,以我的亲身经历将身边的实际情况向大会作了陈述。

  (2005-09-27 10:27:41)

  [杨景宇]:

  请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同志发言。请

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同志准备。

  (2005-09-27 10:28:27)

  [陈庆锋]:

  尊敬的各位领导、委员、听证人,我是来自广东东莞市的一名普通外来打工者。对于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我个人表示赞同。东莞市共有500万人口,其中外来务工者约有400万。东莞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1200元,按照我的收入来说,如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每月可减少税金几十元。虽然金额不是很多,但意义重大。

  首先,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这一数字多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与此同时,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

  其次,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心,对工薪阶层来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次调整的所得税的起征点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如果以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那么,会有很多人能进入“免征额”以下的区间,也就是说,他们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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