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鹏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曾专门下发《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今年3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再次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他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如: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国家林业局对合作造林中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于投资风险
国家林业局强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
但目前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称,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关于采伐回报
《通知》称,对于投资回报,重点要看到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而且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树木的生长量还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此外,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关于采伐制度
中国森林法规定的是限额采伐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不能随意采伐。
关于林地抵押贷款
对于一些公司宣称的“林木可抵押贷款”,《通知》表示,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与此同时,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对林木采伐则实行的是限额管理制度,而且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关于林权证
针对合作造林中的核心问题——林权证,《通知》要求,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
曹清尧强调,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灾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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