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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作造林高回报承诺背后的投资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8:16 财经时报

  陈晓鹏

  200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曾联合就合作(托管)造林发布“致市民的十点提示”。分别就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林权证和采伐证的发放、树种、保险、公司宣传、投资回报、合同签署、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合作(托管)造林新动向、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等十大要
点作出了提示。

  提示中有两点格外引人注目:其一,购买林地,不受消法保护。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其二,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时,应辩别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异地维权难

  北京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表示,异地造林维权存在障碍。薄宗林称,因为自合作造林业务出现以来,在外省市已经发现了问题,有的公司已经倒闭。这些造林公司纷纷宣传高回报率、可办林权证、办理保险等,大多以在城市集资、在异地(偏远地区)造林的模式开展,“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持合同去当地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其投资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警惕变相传销

  据介绍,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师、离退休人员广泛招商,其“零风险、高回报”的广告诱惑了大量社会资金。实际情况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并非处于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范围内。

  此外,在很多造林公司,都有一些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使得合作造林行为已具备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特征。

  别轻信公司宣传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薄宗林提醒市民说,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

  四大动向

  据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四个动向,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小心: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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