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驳回伏明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伏手中所持存折及储蓄卡不属同一套,明显系调换造成,伏明元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系被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
检方抗诉“证据不足”
旺苍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广元市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请
予再审”。抗诉理由有两个:第一,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是第一个开户的伏明元证据不足。因为“276”和“284”账户的存款凭条上,相关项目均系工作人员所填,无当事人签名确认;第二,旺苍支行应证明当天给伏元明出具的卡折是配套的,才不承担责任。
C悬疑篇
三大疑点再审能否拨开迷雾 第二个开户的“伏明元”是谁?
为什么会出现第二个“伏明元”?原告伏明元认为,这完全是营业所证件审查不严所致,且究竟有没有第二个“伏明元”十分可疑,营业所没有相关录像资料作证(事发后,营业所已安装监控系统)。而被告称,自己按有关规定审查了开户者的相关资料,没有失误。
卡和存折为何不配套?
伏明元认为,巨款丢失后,银行告知自己持有的存折与储蓄卡不配套,但自己领取卡、折后,一直机密保存,未交与第三者。而银行方不承认自己发放了不配套的卡、折。在记者采访中,银行承认,发放储蓄卡时,只有存折账号,没有填写专门的领卡登记表,也没有留下经储户确认的依据。
死者身份证为何顺利取款?
记者了解到,领取巨款的“伏明元”,所留身份证号码为510921581124378,这是15位号码的第一代身份证,尾数是奇数表明持有人为男性,而偶数则为女性。原告伏明元认为,取款的“伏明元”所持身份证尾号是偶数,与其性别不符,工作人员在查验身份证时,应查别可疑之处。
广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民警黎晓波告诉记者,身份证编码中包括了“地域”、“出生年月”、“性别”等信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应注意核对“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这些东西凭肉眼完全能看出问题,就这一点说,银行工作人员素质有瑕疵。
据了解,此案将于近期再次开庭,以上悬疑能否揭秘,期待再审能解决问题。
文/记者 青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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