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由被保险人投保及接待的来华旅游团从旅客抵达中国境内(暂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下同)离开入境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为止,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一、责任范围
5. 由于意外事故以及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的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之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6.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需支付的医药费、急救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地点医院条件的限制而必须送往中国境内另一医院就医的护送费及交通费;
7.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导致旅客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送返遗体所需的费用;
8. 因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但对下列各项除外:
(1)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动植物及标本;
(2)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二、赔偿规定
1. 死亡:按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金额赔付;
2. 伤残: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条款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赔付。;
3. 医疗费用:旅客遭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必须接受治疗的情况下,本公司负责赔偿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就医所需的手术费、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不包括特别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并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4. 行李受损:对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在扣除人民币二十元免赔额后,本公司按重置价值或修复费用予以赔付,但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按全损赔付后的行李物品残体归本公司所有;
5. 遗体处理费用: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赔付,但以不超过协议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6. 如发生本保障范围内的多次索赔,本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赔偿限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不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以及医药费用、遗体处理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6.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叛乱、罢工、暴动、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7. 慢性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或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的手术治疗;
8. 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及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因酒醉、服用药物、神经错乱;
9. 旅客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10. 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之行李物品;
11. 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由医院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及各种费用单据,索赔有效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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