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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7: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形式,不同的理财机构有自身的优劣势,有不同的客户定位、理财品种定位和盈利模式,目前尚不存在明显、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的竞争集中在对资金和客户上,如各类理财机构对商业银行储蓄资金的分流、基金对证券公司理财资金的分流、保险资金入市对基金的分流、以及即将出现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对现有基金客户的分流等。

  分业经营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出现理财业务信用危机

  随着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如何保护投资者、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解决投资纠纷等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将信托理财、委托理财的法律原理应用于实践,制定完善的法律,实行严格的监管,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健康地发展。例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将资金集中后,以何种形式划转至资金运作部门、投资何种资产、执行怎样的风险偏好等。监管部门固然可以在形式上加以约束,但在同一法人名义下,自营和代客理财的资产如果可以不受监督、比较随意的置换,则资金的真实投向仍将为资产管理人所掌握,那么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将影响到理财业务的顺利发展。

  以上这些问题都应该随着商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保险业务、以及其他创新业务的开展中逐步得到规范。在银监会即将发布的《个人理财风险管理指引》,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定义、机构进入门槛、申请开发的产品、业务流程、信息披露、风险防火墙设立等方面做出详细的风险提示和指引等进行规范。

  逐步放宽理财机构的业务范围,鼓励各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良性竞争

  欧洲共同体1985年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85/611规定,只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的管理。但是在2001年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单独账户的资产管理。对公募基金的管理,有许多明确的规定;而对单独账户的管理,则无具体要求。如前所述,根据我国现行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只能进行两项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相比,经营范围比较单一,有待增加其他理财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第17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都属于按照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理财方式,目标客户是那些拥有丰厚个人资产的投资者或者机构客户,根据这些客户的不同需求而提供专业化设计,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服务,如独具特色的投资计划、组合选择、风险评估与绩效衡量等。并依据资产规模大小而制定佣金比例,客户可以随时了解其持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类似于基金产品,因此借鉴基金产品设计和创新路径,为券商理财产品的开发、创新和发展指出方向。

  证券公司作为对国内证券市场最为熟悉的理财机构,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处于行业信任危机中,正在接受严格行业监管和经历变革,随着试点创新类券商、规范类券商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化,以上三类理财业务在吸取历史经验、科学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本着合规经营原则,必将获得迅速发展。

  另外,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在行使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并不断出台相应的规定,其监管工作应密切协调,对不同理财机构应该公平对待,促进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如商业银行开展的多方委托贷款,曾在信托公司中引起了广泛的议论。该业务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吸引投资者方面的效果完全一致,但商业银行没有200份合同与5万元起点的限制,加之银行在网点与实力上的优势,信托公司与之的竞争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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