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高峰论坛(深圳)拟邀演讲嘉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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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9:44 新浪财经 | ||||||||
3、王祚君 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 专注于公司治理、收购兼并、收购融资、信托投资、委托理财、企业扩张以及项目投资等领域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历经国内特大型企业的资产重组、兼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系国内综合性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锦天城由前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史焕章先生任主任,三十三名资深律师组成合伙人管理层。锦天城拥有律师共计240余名,有50名律师曾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法国、香港等地留学或具有国外律师从业经历。同时,锦天城还专门聘请了一批曾从事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法规的起草、决策工作和有关国际公约改制的专业人士及证券法方面的权威人士作为锦天城的特别顾问。锦天城也是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 Terralex,唯一的中国成员。 这样,锦天城与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联盟关系。 观点: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障碍类别 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的障碍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不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造成的障碍,称之为结构性障碍;另一类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会计、税收等制度不适应资产证券化而造成的障碍,称之为制度性障碍。 4、吴钧栋 1993年取得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事务律师资格后返回香港执业。自2000年11月起加入布朗·伍德律师事务所,企业融资部任合伙人,大律师。 企业法及企业融资法方面经验丰富,特别是关于股票、企业结构重整,就计划发行上市的证券的可靠性提供咨询,私人公司的收购和股权出让,公司及资产的出售及购买,尽职调查,合营,上市公司的接管,香港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司上市及一般企业融资事务,代理和分销安排及一般商业咨询,证券及期货交易的监督事务向客户提供全面咨询。 熟悉参与包括企业收购、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以及在香港开设股票第二市场的事务等多项主题的讲座及研讨会。 布朗·伍德律师事务所(Brown & Wood) 布朗·伍德律师事务所(Brown & Wood),成立于1914年,是国际最负盛誉的跨国金融律师事务所,拥有400多名专职律师,总部在纽约,在华盛顿、伦敦、东京、香港等地设立了分所,尤以在向世界金融市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及法律运作方面具有极高的声誉,代理客户包括主权政府和大型跨国公司等。 观点:国际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及对中国的借鉴 对于资产证券化,国外呈现出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主要借助灵活的判例法优势并加以国内既成的成文立法来规范证券化活动,主管当局对证券化持积极的、宽松的管理态度,整体法制环境良好。是中国学习借鉴造成证券化操作的最佳样本。另一种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大多通过专项立法,消除既存法律制度中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限制,构建基础的证券化法律框架;同时因国内市场、计算机技术等方面条件的不成熟,主管当局一般对证券化持谨慎、较严格监管的态度。由于中国在资产证券化起步条件和法制传统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似性,对这些国家立法的适当考察也就成为必要。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