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忽悠买泰康人保险 年缴保费超年收入

2014年03月14日 08:07  经济参考报 

  作为金融服务业中被投诉的“重灾区”,销售误导、保险拒赔、阴阳保单等问题在保险行业从未销声匿迹,因此而造成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就遭遇了年过六十的父母被保险销售人员“忽悠”而购买泰康人寿一款产品的问题。  

  花甲老人误买年金产品

  老年人一直是遭遇保险销售误导的高危人群,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父母被营销人员误导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的经历。2013年10月底,江苏翟女士母亲接到了一个自称是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的王某(化名)的电话,见面后,王某向翟女士父母推荐一份保险产品。翟女士告诉记者,据王某介绍,泰康人寿有一款仅针对老客户的产品,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要高,并且没有风险。王某在纸上向翟女士父母演示收益情况,使翟女士的父母认为,投保的钱和在银行存钱一样,是到期是可以取出来的,而且利息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高。于是,翟女士父母同意了购买10年期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翟女士父亲是投保人,翟女士是被保险人。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翟女士认为,王某的介绍以银行存款的利息做比较,已经对她的父母造成了误导,使她的父母一直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一份10年期的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略高的产品。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发现,这款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犹豫期内“不犹豫”

  如果担心保险销售人员在产品介绍时有隐瞒或者误导倾向,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电话回访是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保单内容的机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步骤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走过场”。翟女士对记者表示,王某告知她父亲,签完合同以后会有回访电话,但只是例行的电话,到时候照她所说的回答即可。对于这点,其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早已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时,应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以及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此外,犹豫期内,消费者也享有退保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交费期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享有至少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资连结保险还可能需扣除资产管理费)。发现保单存疑后,翟女士致电王某,提出疑义并表示想要退保。“但王某建议我,可以先交一年看收益,再考虑第二年缴纳与否。”翟女士称,王某提到了“两年犹豫期,后续不交不承担责任”的承诺。

  此后,翟女士与泰康人寿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进行交涉。银行保险业务部的经理接待了翟小姐,称“两年犹豫期不可能,是业务员的口误”。事实上,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广东、山东和江苏等地保监局规定,如果投保人是男60、女55岁的老年人,则犹豫期从10天延至30天。翟女士告诉记者,她向业务员说明退保意愿时没有超过30日。

  截止记者发稿,翟女士表示,经过交涉,泰康人寿已经承诺将全额退回翟女士父母所交保费。

  保监会:加强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违规销售屡禁不止,如何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监管层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减少销售误导,《意见稿》对销售对象的年龄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7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推荐期缴型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期缴产品年缴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年收入的20%,趸缴产品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的年收入。此外,还规定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原则上不能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而翟女士表示,她父母今年均已60多岁,两人的年收入加起来差不多2万,现在一年要交2万保费,“算下来要存几十年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利息。”

  明亚保险经纪人李彦鹏提醒投资者,盲目退保成本很高,因此,不论是在银行,还是在保险公司,签约购买产品之前,一定要详细阅读产品条款。良好的契约精神,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最有效措施。此外,勿混淆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当投保人以期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时,应注意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是否一致。依照合同约定,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可能会产生损失。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消费者要记牢投诉维权热线,如果认为销售人员未尽说明义务影响自身权益,可以拨打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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