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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二手车保单也应及时过户 否则影响理赔(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6:08 《理财周刊》

  改装车要注意进行保单批改

  另外,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所以,业内人士提醒说,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要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变为商业运输所用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在该车辆出险查勘发现此事后,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拒绝做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5%左右的车损险费率),如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如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被扣掉一笔理赔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险也要“过户”才行

  与谢先生同样郁闷的还有李女士。2005年9月8日,李女士向刘先生家购买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复式住宅。当年的6月18日,刘先生曾为自己的这套

豪宅购买过足额的房屋综合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当时已付清,保单也已经从2005年6月19日开始生效。

  2006年5月16日,这套复式住宅因为保姆不慎,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火灾。李某遂找到刘先生,希望通过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先生也热心地拿着仍在自己手中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却最终吃了闭门羹。

  其实,这个房屋综合保险的拒赔理由,和前述的谢先生车险案例是类似的。因为刘先生将该房子出售给了李女士,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的保单过户批改手续。刘先生作为原保单的投保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这套房子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女士虽然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也蒙受了确切的损失,但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专家提醒说,财产保险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就是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进行投保;出险时,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也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无法理赔。

  所以,无论是房贷综合险、房屋综合保险,还是各种类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都应该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对保单也进行及时的“过户”。这些财产保险过户时,也应携带相关的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原保单,向原投保公司申请变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出险后寻求理赔的房屋和家庭财产地址,必须与保险单上的房屋地址一致,否则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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