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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种到40种 重疾保险并非保的病种越多越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7:47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陈婷

  如今的重大疾病险,从10种、20种、30种到40多种,从字面上看,保险公司确实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但细究起来,投保人真正能享受到的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你们保多少种大病?你们保的病种是最多的吗?”随着重大疾病险的逐步发展,现
在投保的人们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3年前,就有保险业内的人士告诉记者,重大疾病险覆盖的病种并非越多越好。而且,并不一定保的病种多,费率就高。这一次,记者又仔细分析了几份重疾险条款,发现其中果然有不少奥妙。普通投保者应该事先了解这些情况。

  大病种细拆:10种变40种

  把一大类疾病细分,分裂出多种疾病。表面上疾病数量增加了,但是保费可以不增加。这就是目前重大疾病险常用的“拆病法”。

  如早期的重疾险,覆盖的病种无外乎癌症、脑中风、急性心梗、慢性肾衰、失明、失聪、瘫痪等十来种。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国泰、安泰、忠利等三家市场份额相当大的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仍然只保“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这七种基本的大病或大手术。

  但在内地,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把“癌症”一项就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不同种类。如此一来,表面上看起来保障范围大大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

  好比“癌症”是下图中最大的那个圆,“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是其中的一个个小圆圈。最早的重疾险,大圆里的病都有保障,但经过拆分,现在只有那一个个小圆可以得到保障,实际的保障面积反而缩小了。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也列入保障范畴,但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较多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凭空又多了一条责任。

  引入发病率小的病

  第二种常见的“增加保障病种”的方法,就是引入该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这样得到表面数字上的“光鲜亮丽”。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但这种病常见于儿童,成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这明显是“强行”增加病种数量。同样的,还有保险条款规定承保“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临床经验表明,患此种疾病多数是少儿,成人基本上不会。成人一般患Ⅱ型糖尿病,但是Ⅱ型糖尿病却不在条款之内。

  同样的情况还有帕金森氏症。如一些保险公司规定,帕金森氏症必须是在60或65岁之前确诊才接受理赔。但此病在40岁以前很少发病,60岁以上发病明显增多,多见于50岁以后发病。

  再如阿耳茨海默氏症(痴呆),这是老年人常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是痴呆最常见病因,65岁以上患病率为5%,但早期不明显。而有些条款中却规定“此病必须在65岁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确诊,并有下列全部三项情况……”显然,这种年龄限制,使得疾病发生大大降低。

  还有保险公司承保象皮病。象皮病学名淋巴丝虫病,是一种由丝虫引起的亚热带慢性人体寄生虫病。对于多数国土位于亚热带之外的我国而言,象皮病的发病率很低。此时,尽管疾病数量增加,但是保费只会少许增加。另有“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这种病的发病率是极低的,每百万人口中只有2~3人左右,而且诊断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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