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还需厘清哪些问题

2014年03月14日 08:05  人民网 

  多年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年内登上我国金融改革的舞台。自1993年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该制度已酝酿了21年。

  存款保险制度本质是在银行经营不善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随着市场不断发展,该制度还延伸出了监管、问题处置等职能。据世界存款保险协会(IA D I)2013年统计,已经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种种客观条件制约和相关方面掣肘,至今尚未能实现,更多情况下是国家承担了隐性担保。例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关闭,工商银行托管了该行一切债权债务,但类似情况今后将发生改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活,则全盘皆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防护网”,能够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

  从目前媒体披露有关细节看, “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和“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这也参考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

  知易行难。最大化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是政府创办主导还是与银行等机构共同经营,赋予该机构何种职能,如何协调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关系。

  其次是差别费率的确定,针对不同银行实施差别化费率是趋势所向,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权威风险评估机构,一开始就按照风险和规模设置保险费率也会增加中小银行的负担。建立之初,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基准费率尤为重要。

  三是存款保险范围和限额的选定。除个人和企业存款外,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等是否也在保护之列。如何选择保险限额,若过低无法保护存款人利益,过高则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四是增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尚若公众不了解该制度涵义,仍按以往标准选择存款机构,则有悖于制度的最初设想。

  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保障,在未来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瓶颈,这考验有关部门的创新和监管能力,相关细则需要不断优化完善。此外,商业银行也需要尽快适应环境的变化,进行自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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