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
近年来寿险业陷入困境,不仅增长乏力,业务价值也难以提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公司都在探索转型。
目前,在投资理财型保单占比过高的同时,居民保障明显不足,这在理论上为寿险公司回归保险主业、发展保障型产品的转型提供了巨大空间。但寿险行业长达13年的2.5%预定利率远低于CPI,已经严重侵蚀投保人利益,保障型险种销售必然难以开展。当前分红险独占市场的局面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定价利率市场化压力的变相体现。因此,放开定价利率,促进保障型产品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与监管问题已经列入监管层的议事日程。在今年1月底召开的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表示有序推进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
长达13年之久的严格费率监管(即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 .5%)虽然有利于遏制寿险业的利差损,但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负面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首先,费率管制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承保业务结构单一,消费者的个性化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公司在业务增长的压力下转而追求资金型业务,导致寿险的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其次,价格管制限制了竞争,较低的预定利率标准使得经营不善的公司也可维持经营,实际上保护了效率低下的保险经营者,从而弱化了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的经济激励。费率的管制也使得价格竞争转化为销售费用的竞争,大量的资源和费用投入到销售环节和中间渠道,公司销售成本不断攀升。最后,费率管制还导致保险公司创新动力和空间不足。寿险定价机制不合理,公司依靠定价规则就能盈利,直接后果就是产品价格高,从而大大抑制了产品的有效需求,加大产品销售难度,增加销售成本,这不仅是产生销售误导和保险难做的直接原因,也严重地扼杀了创新,阻碍了寿险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为摆脱困境,寿险必须转型,但当前制约转型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费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因此,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实现转型,必须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激发保障型产品的需求。
事实上,寿险费率市场化的呼声已久,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付诸实践。寿险费率市场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在观念层面,即有些人将费率市场化视为恶性价格竞争的罪魁祸首。在他们看来,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二是在利益层面,一些公司担心费率市场化将影响存量保单,引发退保潮。另外,费率市场化后价格将成为各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撼动目前的市场格局,对此大中小各类公司自然持不同的态度。
其实,保险市场所谓的恶性竞争与很多人所诟病的费率市场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寿险预定利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每家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统一控制预定利率的上限本身是一种垄断行为,其以行政手段抹煞了各家公司的差异化需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费率市场化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顺应了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
毫无疑问,市场已经形成了某种利益格局,这影响到对费率市场化的态度。但保险监管必须秉承竞争中立原则,即不同的保险服务提供者不因监管而享有竞争优势。也就说,竞争中立要求保险监管者要致力于构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技场,避免在大、中、小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制度性的竞争扭曲。
从竞争中立的原则出发,监管部门不应在各种利益的压力之下徘徊,而应该超越利益之争,致力于恪守一般规则:在市场化经营的环境下,定价权必须交还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同时,对预定利率的放开会使保险业务更多地向经营效率高的保险公司集中,激励经营效率低的公司降低成本,从而提升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如果超越观念与利益之争,应该尽早实现费率市场化,以撬动寿险业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完善配套改革,防范费率市场化可能带来的风险。首先,要强化信息披露,重建透明的寿险市场。加强对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监管,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而且有助于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经济损失。其次,要实现监管转型。当前寿险业的价格监管模式与现行资本监管模式有着极其密切的伴生关系。价格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资本监管,抑制了资本监管对保险公司定价和市场行为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因此,必须进行资本监管转型,为费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最后,要提升保险业在风险管控、产品定价等多方面的能力,为费率市场化提供技术保障。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