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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保监会征求意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 09:14  保监会网站

  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连保险的产品说明,由投保人签名确认,并特别提示分红保险红利的不确定性,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结算利率的不确定性,投连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收益可能为负的风险。

  第八条[新单受理] 保险公司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投保申请,应当在收到投保申请之日完成新单受理。发现投保申请资料不完整、填写错误等情况,保险公司应一次性告知客户需要补充的资料,并协助补充更正,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对于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或补充相关资料的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特殊原因需延长处理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告知原因及处理进度。

  第九条[新单处理] 对于投保申请资料齐全、正确,且不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或附加其他条件的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应在收取足额保险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缮制。对于承保人数较多的团体保单,保险公司可在与客户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完成保险合同缮制的时间。

  保险公司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新单首期保费,客户主动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或当地不具备转账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送达] 保险合同应在缮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由投保人签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法按时送达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回访形式] 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并及时记录客户回访情况。各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上门等合适的方式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单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对于明确要求不回访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客户在投保单上亲笔书写并签名确认:“本人拒绝接受××公司回访服务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对离司保险营销员所有业务和失效保单应于离司前进行100%回访,并告知长期险客户接替服务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对1000元以上的退保客户、满期客户和理赔客户进行100%回访。对其余客户进行抽查回访。

  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回访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力和提供必要的设施。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保单送达回执、完成客户回访且确认销售环节不存在误导等问题后才能向保险销售人员发放佣金或手续费;采用各种方式仍不能完成回访的,应暂停计发佣金或手续费,待回访成功后补发;回访中发现存在误导等问题的应及时安排非销售人员担任的服务专员妥善处理,并自下发问题件工作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客户回访内容] 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新单,客户回访内容应包括:通过询问身份证号码等方式有效确认受访人是否投保人本人;是否了解购买的是保险产品;是否本人签名;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是否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是否了解犹豫期内的权利;是否了解退保费用扣除及万能、投连产品费用扣除情况;是否了解购买的是期缴或趸缴产品;对于新型寿险产品,是否了解保单利益中不确定的部分。

  第十三条[保全受理] 保险公司对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及申请条件的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完成受理;对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客户,并协助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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